如果说三中全会《决定》的最大亮点,是各级纪委要加强对同级党委特别是常委会成员的监督;那么,四中全会《决定》的最大亮点,则是突显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
前者,涉及的是对异体监督认识的深化;后者,确立的则是宪法这一根本大法的最高法律地位。
面对“初级阶段”和“决定性阶段”,面对“攻坚期”和“深水区”,面对“任务之重前所未有”和“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于是成为四中全会的主旨和主题。
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成为其总目标的不二选择。
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制的建立,必须依托于五大体系的最终实现: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五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以宪法为核心,必然要求我们: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曾几何时地,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主席高举宪法都保护不了自己的生命安全时;当无法无天的十年文革带来史无前例的浩劫时、、、
当我们有过这一系列惨痛的经历后,我们终于明白,“徒法不足以自行”(见《孟子・离娄上》);我们终于知道,必须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邓小平1980年“8.18讲话”语),我们终于懂得,必须“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习近平中央纪委三次全会讲话)。
我以为,万众瞩目的四中全会,不但确立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法律地位,而且作出了由权力反腐转向制度反腐的战略规划,更重要的是进行了通过深化改革“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的顶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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