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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通过反间谍法 被指除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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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1月1日表决通过1949年中共建政以来的第一部《反间谍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该法例实时全国生效,取代实行了11年的《国家安全法》。这是中国首次以法律形式具体认定间谍行为,并列明5类间谍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不过这项法律被有些法律专家指,该法例部分条文规定过于模糊,实际上是给国家机器以依法的名义扩权,打击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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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公布施行的《反间谍法》,由《国家安全法》修订更名而来,实行了11年的《国家安全法》当天同时废止。 据新华社授权公布的《反间谍法》第27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须受法律追究。

对于何为间谍行为,该法首次明示。《反间谍法》第38条指出,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5类行为(见表),包括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 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 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正式实行的《反间谍法》,并未解决草案在审议时,部分人大常委会委员对该法的质疑。此前,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该法草案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吕祖善委员认为,“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还需要进一步明确。李登海委员认为,不但间谍的概念要表述清楚,反间谍也需要有清楚的定义。

施行的《反间谍法》,对以上在草案审议时产生的质疑建议并未采纳。《明报》11月2日报道称,据内地一名不愿透露身分的法律专家表示,《反间谍法》对间谍行为的规定模糊宽泛,这一较为笼统的规定,实际上是赋予国家安全机关更大的权力;在反间谍的名义下,国家安全机关更容易打击内地异见人士以及民间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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