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从红二代到法学博士 第五代的复杂标签

声明:本文转载自 「王粲博客」,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作为三中《决定》的姊妹篇,四中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同样充满了习式色彩----高举旗帜之余,更多的是能立刻化为行动的具体举措。这些举措投影出习近平的执政风格既现代又乡土:一方面,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并将十二月四日定为“宪法日”,颇具现代味道;另一方面,处处强调“党的领导”又与现代国际主潮流不符,显得十分“乡土”。这种现代且乡土的气息,不仅体现在对于四中和法治的决断上,更体现在十八大后习近平的种种政策和举动中。如何理解习近平对于法治的中国式理解,又如何看懂这个红二代出身,经历过上山下乡的法学博士,怎样理解他身上的复杂标签?本文将梳理一二。

文章配图

现代杂糅乡土的习式治国

由习近平组织起草的四中《决定》推出的法治改革不乏西方元素,不仅现代感十足的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必须向宪法宣誓,并且能够将西方法治体系中并不相容的部分收为己用。

一方面,《决定》中提出的“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既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意图改变过往人民陪审员的“摆设”地位,又要求缩减人民陪审员的权限--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改革,无疑是将中国原先基于大陆法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向现代基于英美法系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转型。

另一方面,《决定》又提出“编篡民法典,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中国在旧中国时代属于大陆法系,虽然在新中国时代自成系统,但也比较接近大陆法系。然而,中国至今还没有一部《民法典》,而《民法典》一直是西方大陆法系的核心与基础,因此《民法典》的缺失也是接近大陆法系的中国法治体系的缺陷。由上述两个具体的改革措施可见,四中《决定》既借鉴英美法系,也借鉴大陆法系,使中国的法治改革颇具时代气息。

但同时还要看到的是,四中《决定》无处不在的强调“党的领导”又显得十分“乡土”,与国际主潮格格不入。而对于这种“土”做法,习近平不仅理直气壮,并且大张旗鼓,“坚持党的领导”被《决定》立为实现依法治国总目标所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党大还是法大”盖棺定论,再争都是伪命题。

习近平不仅四中《决定》里是现代和乡土的矛盾体,其以往的治国方式也一向如此。在去年的三中《决定》中,习近平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被多维总结为中国的第五个现代化,其与时俱进的现代内涵不言而喻,“依法治国”也作为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环成为四中的主题。但与此同时,在四中全会召开前夕,习近平又提出治理国家和社会要借鉴古代“礼法合治、德主刑辅”的经验。

习近平的矛盾与其出身背景和成长经历不无相关。从出身背景上说,一方面“红二代”的血统使其必须保证中共的长期执政,不会与中共的历史决裂,更不会与中共的意识形态背离;另一方面,其父习仲勋的开明做派与改革色彩又对习近平影响颇深。从成长经历上说,一方面,上山下乡的经历给习近平抹上了“土”的色彩;另一方面,法学博士的求学经历又为其增添了“洋”的气息。

中西方矛盾的法治观,高谈主义还是解决问题?

习近平矛盾表象的背后,是中西方法治观念矛盾的内涵。纵观四中《决定》,它回应了所有关于中国法制改革的问题,不论是基于西方普世价值的质疑还是中国数千年顽固的历史遗留问题,习近平统统不加回避,全都给出了针对中国当下的具体解决办法。可以十分肯定的说,《决定》处处以问题为导向提出解决方案的做法透视出习近平的法治观--法治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现代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环----它是实实在在的,而非什么单独存在的“主义”。

但在西方的传统价值观中,宗教与法律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并最成为西方法律信仰形成的关键。“摩西十诫”作为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成文法之一,对西方政治、法律的演化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在中世纪漫长的千年时光中,基督教主宰着西方社会。摩西十诫是上帝定下的规则,宗教力量使其天然具有至高无上、不可逾越的权力,也使由它演化而来的西方法典享有崇高至尊的地位。在这种价值观下,法与其说是社会行为准则,不如说是一种基于上帝的信仰,而“宪政”、“三权分立”等则是这种信仰下衍生的各种“主义”。

正是中国和西方对法治是“问题”还是“主义”的不同认识,造成了习近平在四中《决定》谈法治时显得时而现代,时而乡土----要解决中国的“问题”,西方的“主义”时灵时不灵,并不能广泛使用。首先,中国法治要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但将法奉为唯一至高无上的主义并不适合中国社会。三千年来,伦理道德在中国社会一直是一套独立于法律之外并被广泛接纳认可的行为准则,其地位及其对中国人的约束力远在法律之上。中国人并不信上帝,如果将以上帝为背景的法摆在传统道德之上,不仅不利于解决中国问题,反而会水土不服的引发新问题。

其次,中国法治要解决宪法不彰的问题,但并不需要将宪法上升到意识形态的高度。因此,四中《决定》虽然推出了国家工作人员就职必须向宪法宣誓的“时髦”规定,但并没有将“宪政”作为中国法治的“主义”。仅仅是将宪法还原为现实法律中的基本大法,要求治国、执政、行政的具体行为要在宪法的框架下进行,保障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但并不赋予宪法上帝般的地位。

再次,中国法治要解决司法不公的问题,但并不必靠神化法官和司法机构来解决。中国法院判案不能摆脱党政官员以权力干扰导致了司法不公,因此保障司法机构独立的审判权和检察权足以消除大部分司法不公,是恰如其分的对症良药。

中国的改革是要解决“问题”还是高谈“主义”,早在五四运动时期已有争论。最著名的是胡适与李大钊的激烈辩论。胡适批评说:“现在舆论界的大危险,就是偏向纸上的学说,不去考察中国今日的社会需要究竟是什么东西。要知道舆论家第一天职就是要细心考察社会的实在情形。一切学理,一切''主义'',都只是这种考察的工具。”胡适的当时的观点也适用于解释当下中国的现状:所谓“主义”,是某种社会到了某一时代,受了某种影响,呈现令人不满的现状后,有心人据此提出的救济法子。因此,高谈“主义”是容易的,进口“主义”是作用有限的,偏向纸上“主义”是危险的,容易被无耻政客利用来做种种害人的事。

然而这个道理知不易行更难,言之凿凿的胡适后来也不免高谈德赛先生,认为全盘进口西方的主义能够彻底解决中国痼疾。不得不说,习近平在四中《决定》中恰当的解决了“问题”与“主义”的关系:在明确了大的“主义”(坚持党的领导)后,其他一切具体问题全由实际出发,既有拿来主义,毫不避讳采纳西方适用于中国问题的解决办法,也不受西方意识形态左右,继续保有中国传统价值观的精华。

现代还是乡土?看似矛盾的“主义”在中国具体的问题面前并不矛盾,它们都不过是习近平摆在背后的参考资料。多解决问题,少高谈主义,才是中国社会的现实需要。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