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十八大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再到刚闭幕的四中全会,中共决策者的“第五个现代化”布局渐次展开,其中一个备受期待的部分就是对“法治”的宏观规划。事实上,法治正是其中的关键,甚至可以视为衡量这场划时代巨变成功与否的标准。因为所有的改革和变化,最终都要以制度的形式体现、固化和定型。“法治体系”是改革的成果,而其最终建成,又将是支撑这些改革成果的根基和保障。正如习近平在深改组第六次会议上所说,“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

习近平
中国法治建设需要攻克的一个关键性问题,是作为改革设计者的中共如何对待自身,也就是能否处置好中共与法治的相互关系。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内容之一是“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寥寥数语意义重大,这预示着中共党纪将是法治的一部分,也暗合了决策层在十八大以来频频展示的中共将接受宪法规制的法治理念。表面看是中共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其实是遏制了自己过多的欲望。由此,则法治中国有望,“第五个现代化”可期。
法治为“第五个现代化”保驾护航
习近平在10月27日中央深改组第六次会议上阐明了其对于改革和法治两者之间关系的定位:“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而在两天前的中纪委四次全会上,王岐山已有所暗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事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此番现代化转型对未来国家形态具有决定性历史意义,因此有必要厘清“法治”对本轮改革究竟意味着什么。要认识“法治”的本义,首先需要弄清“法律”的概念。一般来讲,法律是指某个特定区域内特定社会群体内所有成员存在和各种活动所依据的,统一、公开、成文的规则和制度。而“法治”需要拆开来看,包括“法”和“治”两部分。“法”即法律、规则、制度,“治”即治理、控制、调整。如果将其主体视为国民全体,则“治”就是指所有人的自我治理;如果将主体视为执政阶层,则“治”就是执政党对整个国家的治理。几乎所有现代执政者都会宣称权力来自民众,代其实现自我管理,但实际情况却多有不同。因此,讨论其管理主体意义不大。
就中国来说,中共新近提出的“治”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来说,就是“第五个现代化”即“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治”。这主要体现为以作为执政者的中共自身和治国制度为对象,进行的一种内部整顿、换血、重塑、升级。而广义上的“治”则就是四中所提及的“法治”中的“治”。“法治”的实施者和运用者是没有明确主体的,中共可以完善法律条文,建设法治机制,改善法治环境,依据法律制度治理国家;普通的社会组织、市场单位和个人同样是法治的参与者,在执政者向市场和社会大幅放权,划定“负面清单”之后,这些参与者将会发挥更为重要的角色,甚至渐有成为“主角”的趋势。就这一层面来说,中共正在进行的“治”的图谋和布局凸显决策者的胸襟和抱负。
习近平与王岐山都曾说过,“十八大精神是总源头,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是姊妹篇。四中全会是对三中全会战略部署的深化,体现了破与立的辩证统一。”显然在决策者看来,三中全会的主题是“破”,四中全会的主题是“立”。“破”体现在对既有制度和生态的打破、改变、重构,“立”体现在新的制度和生态的建成和完善。“破”是“立”的前提,而“立”又将夯实“破”的结果。具体来说就是指,深化改革将推动法治建设,而法治又将为改革提供支撑。这一点与习近平所说的“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相吻合。
从另一角度来讲,法治的实现其实也是一场改革,而且是涉及到制度体系的根本性改革。法治体现为一系列成文的规则制度,以及对这些规则制度的强力执行和捍卫。中共与国家、军队、民众的关系,政治经济社会如何运作,各个政治单元享有怎样的权力,个体究竟拥有怎样的权利,如何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企业应当遵循怎样的市场规则,各方活动有怎样的共同底线,触犯法律规则者应该接受怎样的惩处等等等等,都应当由法治来作出总体规定。其涉及面是全方位的,影响也是全方位的。四中决定中说,“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是前提。”如果中国实现了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也就意味着整个国家和亿万社会个体有了基本遵循。同样,作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这“第五个现代化”也就有了坚定的制度保障。法治在即 中共角色剧变
四中决定标志着“法治”成为中国历史发展的新走向。与此同时,被认为与之有天然矛盾的中共又该如何自处,成为各方争辩的焦点问题,这主要体现为“党大还是法大”的争论,党纪与国法的关系。当然,在官方看来这是个伪命题,是不容置疑的,党(即中共)一定比法大。而在另一些人看来,“法”的地位应当大于“党”,不然四中的法治改革就注定是失败的。
不过也有分析认为,这些都是表象,争论谁大于谁过于简单化,且没有多少实际意义。首先,至少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中共的执政和主导地位都是不可动摇的,其领导立法、修改宪法的权力会得到长期延续。其次,这种格局的延续并不能说明很多问题,或者说并不是问题的关键。最后,在中共维护自身地位的同时,中国法治环境也在发生巨大变化,预测未来中国政治走向需建立在对这些变化的考察基础之上。
四中决定对中共和宪法的关系定位很明确,即“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党中央向全国人大提出宪法修改建议。”习近平对四中的说明更是直接而强硬,他表示,宪法确立了中共的领导地位,这一点“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那么可以肯定,中共仍然是调控中国航向的“船长”,尽管有可能不再扮演站在最前线的“舵手”角色。
就中共与宪法的具体关系而言,中共可以制定、修改和维护宪法,宪法保障了中共的执政地位,二者可谓相辅相成。改革开放30年里,中国法制体系已经较为完备,问题在于执行层面出了问题,致使“人治”长期大行其道。政治、社会、市场、军队等等各方面对法治的渴求均极其迫切。现在的形势是,这种局面即将改变,法治将成为普遍而权威的准则,即使是以前万能般的执政者也需遵行。表面看是中共束缚住自己的手脚,其实是遏制了自己过多的欲望。而作为执政者的这种自我控制,或者才是“第五个现代化”的真正目的和最终要义。
另一个引起注意的节点,是中共在推行法治的同时令人意外地在强化自己的党纪。这一做法或许在西方政治学者看来难以理解,但中共自有其解释。四中决定里说,“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王岐山又表示,很多官员都是先违反党纪,后违反国法。事实确实如此,中共党纪的管理范围覆盖到党员的生活作风,道德行为,对党员个体的思想动态有强制性监察,对其思想信仰有强制性规定。因此或许可以理解为,党纪与国法并无“内外之分”,而有“上下之别”。国法对应的是全体国民,但更为严厉的党纪则约束执政队伍。这就对后者提出很高的能力要求、素质要求、思想要求和道德要求。或许在习李这些人看来,只有将中共自身锻造成极其纯净的百炼之钢,才能使其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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