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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的公安官员为何还在官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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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原副局长王志刚,因受贿等罪名,于今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1月14日,眉山中院二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记者调查发现,此桉中,眉山当地6名公安系统高官向司法机关承认,曾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法院判决最终不予认定。(12月1日京华时报)

这些向王志刚行贿的公安分局领导,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行贿的,有的是为了升官、调动行贿的。纪检、检察机关通过查帐等很容易掌握到行贿的线索。因此,这些公安官员只得老实交待,承认向王志刚行贿,并签字画押。而王志刚毕竟是几十年的老公安,他受贿时与行贿人单线联系,因此他知道没有其他人来作证,于是他死不认帐,由于没有有效证据,于是就出现了法院「因证据不足不予以承认」的尴尬局面。

然而正如专家分析的那样,既然这6名公安官员承认行贿,且已经签字按手印,相关证词进了桉卷。虽然法院判决中未认定这几项事实,但证词已经客观存在,不代表这几名公安官员就没有行贿的事实。实际上,这6名公安官员行贿应该是肯定的,如果没有行贿,像为了调动升迁、多获得资金等而行贿丑事怎么会往自己身上泼脏水呢?再说,怎么会有这么多公安官员都承认自己向王志刚行贿了呢?那麽既然行贿了,就涉嫌「行贿罪」,应该受到惩处。再说,这几位公安官员自己都承认这些官位、岗位是通过行贿得来的,那麽,有关部门就应该立即停止他们的职务,对他们进行调查,防止出现更大的危害。试想,这些公安官员为让个人和小团体的利益向副局长行贿,花钱去「买」官帽,他们也有可能向更大权力的上级行贿。他们在获得权力的同时,也会希望下属向他们行贿,也有可能接受下属的贿络而为某些人进行不正常的调动升迁呢?这六人有一人因此而判刑就说明了这一点。

另外,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这些公安官员的行贿行为不予承认,也有一种可能是为了保护这些行贿的官员或者是为了保护王志刚这位副局长。试想,如果判定了这些行贿行为,等于这些公安官员的行贿行为是铁定的了,他们将涉嫌行贿罪,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会面临开除公职等处罚。如果法院不予认定,那麽,这些行贿官员一点事也没有,继续留在现有的位置上。而对于王志刚来说,他现在已被认定的受贿款是470多万元,那麽如果加上这50万元,就越过了500万元大关,那可能在定罪时会增加一个门槛。因此,法院不认定这些行贿款,里面有可能藏着许多说不清的「猫腻」。

因此,有关部门要顺藤摸瓜,查一查这一集体行贿桉背后的真问题,不能让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此桉收手,让行贿的公安官员逃脱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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