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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地成立“新闻道德委员会” 拟定新闻传播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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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闻道德委员会日前在南昌成立,至此,中国大陆已成立新闻道德委员会试点省市和机构16家。此外,中国全国人大官员透露,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

2014年11月4日,江西省新闻道德委员会在南昌成立。

至此,试点开展的两年来,中国全国已成立新闻道德委员会试点省市和机构16家。2013年,河北、上海、浙江、山东、湖北5个省市作为首批试点;今年以来,第二批试点范围扩大至北京、黑龙江、福建等13省市。以浙江省为例,截至目前累计接受各类举报1,800多件。但是报道没有说明,新闻道德委员会是由什么人组成的?如何运作?有什么职权?以及经费来源等。

原《中国海洋报》驻浙江站记者、资深媒体人昝爱宗12月1日晚间接受自由亚洲电台记者电话采访时就此表示,如果记者有利用新闻敲诈、编造虚假新闻,或通过有偿新闻获利等违法行为,应该由受害者或检察机关起诉,经法院审理判决,由法院依法惩处。若只是涉及道德层面,记者的不道德行为应该依照职业道德准则处理。

昝爱宗说:“如果他涉及到报道内容不实、或者行为不道德,应该是自律范围内,因为新闻道德法律都不管,政府怎么管?”

11月20日, 21世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沈颢等人被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捕,罪名是,沈颢领导下的3家媒体:21世纪经济报道、21世纪网、理财周报,以及旗下8家运营公司涉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犯罪。

昝爱宗认为,从沈颢事件可以看出,中国各地的媒体频频出现有偿新闻,甚至新闻敲诈等问题,这并不是媒体人的个人责任,而是中国大陆媒体运作制度的问题。

昝爱宗说:“因为官方媒体对记者有下达任务,如拉多少广告、创收多少等等。很多情况是媒体让记者给企业做宣传、收取企业费用等等。或者媒体要企业、政府订报纸,要订报纸记者肯定要说他们的好话,所以记者就利用媒体来吹捧。主要是体制问题,不是记者个人问题。很多新闻人有理想,不想写这些歌功颂德的东西,他们想写揭露真相的东西,但是中国的制度不允许。沈颢属下敲诈的钱也不是进他自己的腰包,是单位的行为不是他个人行为,应该追究下命令要媒体创收的人的责任或者是实施者的责任。”

中国大陆的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报道,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柳斌杰近日透露,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新闻传播立法。他表示,依法治国,新闻传播也要有法治思维,走向法治轨道,否则底线不清、边界不明,媒体不好把握。哪些东西能传播、哪些不能传播,法制、道德、社会秩序的底线要明确。另一方面,传播立法能使媒体获得自主权,媒体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可以依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曾在中国政法大学任教的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滕彪对此表示,关于新闻立法,在中国大陆学界和知识界,一直有两种不同的声音。

“一种认为应该立法,否则中国新闻领域没有法律可依,都是中宣部、新闻出版署等通过一些命令,而且往往是口头命令来规定,处于混乱的状态;另外一种声音认为不应该立新闻法,因为在目前整个中国政治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如果立法一定是限制新闻自由、对媒体记者约束很大的一个法律。”

滕彪表示,他个人比较赞同“为新闻传播立法可能会更大程度地限制中国新闻自由”的观点。中国在1990年推出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就是前车之鉴。

“我感觉如果他立法基本上是对新闻自由限制比较多的一个法律,不可能和西方新闻自由标准接轨。就像1990年的集会游行示威法,基本上就是一个限制、禁止集会游行示威的一个法律。”

滕彪认为,在中国大陆,新闻传播立法唯一积极的意义在于,当党政部门对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的要求和处分明显违背新闻传播法时,媒体或新闻从业人员可以依法抗辩。但在中国大陆目前的法律体制下,媒体或记者很难有效抗辩,更难改变当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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