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刑法学课现奇葩考题:草泥马属于凶器 来源:金陵晚报 分类: 🔬 科教 发布时间:2014-12-06 19:41:05 ☆ 收藏 0 ⭐ 收藏需要一个账号 注册之后就能把喜欢的新闻和话题存起来,随时在「我的收藏」里翻看。注册是免费的。 免费注册 已有账号,登录 分享 微 LINE 书 ↗ 🔗 声明:本文转载自 「金陵晚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 朗读 ⏸ 暂停 ⏹ 停止 语速 0.8× 1× 1.25× 1.5× 南京大学刑法学期末考试,曾有一道选择题的选项是:“甲骑着草泥马抢夺乙的提包。因为草泥马可以咬死人,故属于凶器。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携带凶器抢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抢夺罪。”这个说法是对是错呢? 这道题让考生们啼笑皆非。对这道题,出题者、南大法学院黄旭巍老师揭晓答案,“这个选项应判断为错误,因为根据我国刑法,并没有‘抢夺罪’一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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