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强化日本政府对国家机密事项进行管控的《特定秘密保护法》2014年12月10日起正式实施。问题来了,何为秘密?该法并没有对“特定秘密”给出明确的定义。“特定秘密”的不“特定”给执法机关为所欲为提供了空间,而要监视权力机关的行为谈何容易?不得不承认,《特定秘密保护法》即在这种“危机四伏”的民意环境中被强行通过。

安倍引领日本向“正常国家”行进
《朝日新闻》在头条显着位置及时对日本政府实施《特定秘密保护法》予以评论。《朝日新闻》称,首相安倍晋三在解散众议院前,曾对媒体表示:“特定秘密保护法针对的是国家公务员、恐怖分子和间谍,并不会对普通的日本民众造成影响。如果出现媒体报道遭限制的情况,我将引咎辞职。”
安倍此言不能完全打消国民的疑虑。首先,古往今来一直试图从政府内部获得消息的媒体和市民团体很有可能成为《特定秘密保护法》的“猎物”。一旦执法机关“越界”用权,不能取悦当局的媒体和市民团体难保不会遭到遏制。正如《每日新闻》说的,莫让《特定秘密保护法》禁锢了日本社会。
难怪日本政府正式实施《特定秘密保护法》前,日本新闻协会12月8日向法务大臣上川阳子递交意见书,指出《特定秘密保护法》可能侵害公众知情权和新闻自由,要求政府合理运用。
意见书对《特定秘密保护法》实施表达四点担忧:一、该法可能侵害公众知情权和新闻自由;二、何为“特定秘密”定义不明,该法可能因政府的滥用成为行政机关隐匿信息的手段;三、不得对基本人权进行不当侵害中的“不当”范围不明确;四、对泄漏特定秘密者刑罚过重,可能导致公职人员过度缄口,新闻机构的正当采访或被判以“教唆泄密罪”。
重要的不是安倍承诺滥用该法便甩手走人,而是无论哪个政权下,法律都应在阳光下行使。而安倍做的仅仅是不顾日本国民的反对强行实施,安倍想说的是:请广大日本民众相信当局。《朝日新闻》评论,安倍高谈阔论,作为国民却不能拿他的借口当“圣旨”。政府内部虽有监视机构,但是权限较低,这就要求国民须保持清醒的头脑。行政信息本为国民所有,理应公开,可是现在也纳入“特定秘密”的范畴。保护日本国民的“情报公开法”和“公文管理法”岂不形同虚设?
这损害的不仅是日本国民的知情权,连带日本的民主也可能毁于一旦。《日本经济新闻》12月10日发表社论,称日本宪法明确规定主权在民。如果广大民众对代表国民的政府是否在合理、合法地运营政权都不知情,那么国民如何做出是非判断?知情权乃民主的基石。
可是10起正式实施的《特定秘密保护法》并未充分考虑国民的知情权。尽管日本政府从1年前便开始制定实施标准,以规定哪些行为违反了该法,但是政府没有完全消除民众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法律的担忧。
1971年,美国媒体得到了美国国防部有关越战的机密文件,并开始连载这些秘密。尼克松政权下令媒体停止这一行为,不过联邦最高法院裁定公民有“知情权”。此事例向世人表明:不是戴上“军事机密”的光环就能够为所欲为瞒天过海。
日本也同理。信息公开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更是对民主的践行。《特定秘密保护法》除了惩戒泄露国家机密的公务员,对非公务员也未“开恩”。尽管日本政府一再强调不会过多干预媒体的自由,但是在实际执行时,在监督不力的当前,又有何人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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