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金沙县检察院起诉该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污染企业,成国内首例“官告官”案。此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备受关注的行政公益诉讼贵州破题,突破口仍然选择在环境保护问题上。
贵州省金沙县环保局因为“怠于处罚”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企业,被该县检察院起诉至遵义怀仁市法院。这是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
金沙县检察院的起诉书称,2013年9月,该县环保局通知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应缴纳噪音排污费121520元,但该企业一直未缴纳。该县环保局遂于2014年8月又向该企业发出限期缴费通知,责令其于2014年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如逾期不缴,将进行处罚。2014年10月13日,佳乐公司缴纳了排污费,但已属逾期缴费,该县环保局却未备对该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检察院将该县环保局起诉至遵义怀仁市法院,诉请法院判决该县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金沙县检察院认为佳乐公司拖延支付排污费近一年,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处罚。而该县环保局未给予其处罚的行为构成“不作为”。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仁怀市法院受理了该案。
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金沙县环保局随即对佳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而金沙县检察院认为行政公益诉讼目的已达到,遂提起撤诉,经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撤诉。
行政公益诉讼在10月23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明确表述,“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就上述《决定》所作的《说明》更是大篇幅论述了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他说,在现实生活中,对一些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或者有侵害危险的案件,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等,由于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使其没有也无法提起公益诉讼,导致违法行政行为缺乏有效司法监督,不利于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加强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利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不过,由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也在立法领域遭遇障碍。据财新记者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人士处获悉,在今年10月《行政诉讼法》修改讨论时,行政公益诉讼曾引起争议。其中有观点认为,现在民事公益诉讼已经有了,行政公益诉讼目前分歧比较大。不同意见认为,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确实可能有一些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行政诉讼法本来是“民告官”,如果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则变成了“官告官”。检察机关发挥监督作用可以有很多手段,不一定要提起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尚需实践探索总结经验。
相关数据显示,在中国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探索中,检察机关扮演着重要角色。从2000年到2013年,全国环境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其中近三分之一由检察机关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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