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长袁国强3日访问北京,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常设仲裁法院关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开展争端解决程序的东道国协议》及相关行政安排备忘录签署仪式。他将于1月5日回港。
根据该协定及备忘录,由常设仲裁法院管理的解决争议程序,可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临时安排方式进行,并获提供所需的设施和支援服务,而毋须设立该法院常设实体。
常设仲裁法院1899年成立,总部位于荷兰海牙,是一个推动国家之间采用仲裁和其他解决争议形式的政府间组织。该院根据第一届海牙和平会议的建议于1899年建立,这使其成为世界上历史最为悠久的国际争端解决机构。
到2012年11月止,已经有115个国家加入了该院的建院公约。该院基于国家之间或者国家与私人之间的合意,处理他们之间的争端。
中国是两海牙公约的原始缔约国。1899年和1907年召开的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均有中国清政府的代表与会,并先后签署、批准了两公约。清政府向常设仲裁法院指派了仲裁员。
1911年,中华民国成立,接受了海牙公约,成为缔约国,并继续指派仲裁员。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由于中华民国继续占据海牙公约缔约国地位,并继续向法院指派仲裁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未与常设仲裁法院发生关系。
中国政府于1993年7月15日由国务院副总理兼外长钱其琛致函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通知中国政府恢复在常设仲裁法院活动。同年10月24日,钱副总理兼外长又致函荷兰外交大臣,通知中国政府承认两海牙公约。中国恢复活动后的首任四位仲裁员应邀出席了1993年9月在海牙召开的常设仲裁法院首次全体仲裁员大会。
外交部副部长刘振民和常设仲裁法院秘书长雨果·汉斯·斯布勒斯亦将出席该签署仪式。
袁国强亦会与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官员会面,讨论双方关注议题。他将于1月5日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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