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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公共场所禁穿戴蒙面罩袍 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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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将自2月1日起施行。

自2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将禁止穿戴蒙面罩袍,在公共场所穿戴其他宣扬宗教极端思想的服饰、佩戴或者使用徽章、器物、纪念品和标识、标志的,也将被禁止。

该规定所指公共场所包括: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交通站点;学校、医院、幼儿园;街道、道路及社区公共区域、休闲娱乐等场所;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场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该规定在公共场所穿戴蒙面罩袍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据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违反该规定,将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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