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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价值观 看中国文革时期的平均主义

相当一部分华人认为,当下的中国贫富悬殊,社会分配极为不均,甚至有人开始怀念文革时期的社会分配制度,难道那个凭票购物的年代真的平均吗?事实上,“文革”中的平均主义本身就是以极不平均的人群区别为基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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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文革宣传画

《东方历史评论》一书中,作者徐贲写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益扩大的社会贫富悬殊和分配不公,暴富者的炫耀性消费和挥霍无度,社会弱势群体的日益贫困无助,让很多人注意到现今社会与“文革”社会之间的巨大差别,以为“文革”时期的物质分配比现在公正。他们所举的例证基本上都是当时的票证物品分配,也就是一种看上去很公正的用同样的需要满足社会成员的制度。其实,判断“文革”时期的分配是否公正,不能仅靠与不公正的现在相比较,这有一个标准问题。在此可以用两种比较有影响的、因此比较普遍运用的分配正义标准来检验一下“文革”的分配正义,然后再用“文革”时期的制度价值来检验一下它的平等原则,从而判断“文革”时期分配中的问题。

第一种普遍运用的分配正义标准是以同等“财产权利”为原则的分配标准,或公正标准。按照这个原则,物质分配不是以平等的需要,而以每个人对自己需要的理解、优先次序和满足能力为基础。一个人的财产只要来路正当(通过合法的遗产、正当的收入等),怎么使用都属正当。选择过奢华的还是朴素的物质生活,那是他自己的事。这是一种实用主义的分配正义。它建立在实用的基础上,即个人财产受保障,自己的财产自己支配,旁人不得侵犯,也不得指手划脚。这样,每个人的财产虽不平等,但支配财产的权利却是平等的。按照这一标准来看,“文革”期间的物质分配显然是非正义的。当时,即使一些在“文革”之前被承认为正当来源的财产(如工资、定息和房产)也可以被任意剥夺,更不要说各种各样的“抄家”、“降薪”或者“停发工资”了。正当收入得不到保障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劳酬脱钩,多劳不多得,高贡献没有高收入,这本身就是对通过劳动应得的正当收入即合法财产的剥夺。“文革”时的“平等”其实是建立在正当财产无法律保障的基础上的。从同等财产权利的角度来看,当今许多富人的财产来源是否有正当性才是讨论分配正义的关键点。第二种分配正义标准是以“同等人生机会”为原则的分配正义。同等人生机会不是指每个人的工作、收入、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因为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平等,正是因为这些不平等,才必然有竞争。同等人生机会是指平等的竞争机会,这包括不剥夺任何人竞争的权利和为那些可能输在起跑上的竞争者(社会弱势群体成员)提供更好一些的机会。这一分配原则要求国家发挥一定的作用,如决定基本福利政策和行使平权法案。这一分配原则还坚持,在基本福利需要之外,国家无权干涉社会成员在需要和需要满足问题上的自主权。从同等人生机会的原则来看,“文革”时期的分配也是非正义的。当时的人按阶级等级划分成“三六九等”,在起跑线上已极不平等;就业和升学这些重大机会更是明目张胆以“出身好”为条件来实行“正当”歧视。当时的国家确实以“定量”为行政手段来保证食和衣的极低限度供应,国家职工也都享公费医疗,但都是最低标准的。中小学虽免费,教育质量却得不到保证。人们不满“文革”,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不满意当时生活资源的高度匮乏,这是“奔小康”口号在“文革”后极有号召力的原因。除非出于“大家穷”比“只有我穷”好的心态,否则,即便是现今生活贫苦者,单从满足物质需要而言,恐怕极少有愿意回到“文革”时代的。

最后再用“文革”时期的公正原则来检视它是否符合其自设的公正标准。“文革”时期的分配原则是平均主义。平均主义的前提是:所有人的需要和需要结构是同样的;只要给人们以等量的物质,他们的满足程度也是一样的。从这一原则出发,认为“文革”物品分配比较公正者会说,“文革”中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很低,但分配却是公正的,获得的满足也是平等的。但实际情况是,平均主义其实并不可能做到它自设的“绝对平均”,因此也就不可能具有它自称的正义性。

平均主义强调同等需要同等满足。什么是“同等满足”呢?同等满足可以指两种不同的情况:一、同等地满足所有人的某些同样需要;二、所有人不管有什么需要,都必须同等地满足(对所有的需要满足到同等程度)。显然,“文革”中的同等满足指的是第一种情况,那就是在极有限的衣、食范围中的同样需要。当时限量的粮票、油票、肉票、豆腐票、布票等从形式上维持了这种“同样需要”。姑且假设当时所有的人都有同等购买这些定量的能力,这样的分配原则本身是不是公正呢?我们不妨以最理想的情况打一个比方。有一个10个人的群体,其中3人吸烟。可以假设他们对食品都有相同的需要,但对香烟却不是这样。他们把食品分成10份,把香烟分成3份。这样做的前提是,这些人的需要并不相同,吸烟者有额外的需要。这样看起来很平均的分配其实不平均,因为吸烟者事实上比其他人从共同资源中取得了更多的东西。还有另外一种平均分配的办法,就是把食物和香烟都各分为10份。这就会发生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有的人得到香烟但没有需要,因此可用烟与吸烟者换食物,造成事实上不平均的分配;二是有的吸烟者会用自己的食物去换香烟,这样,对食品的同等分配却不会产生同等的满足。以上两种情况都不符合同样需要同样满足的平均主义原则。也就是说,绝对平均主义其实并不平等,绝对平均主义分配其实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不平均分配,它并不具备它自己标榜的正义性。何况,这10个人的实际情形可以比上述情况更复杂。比如有人有病,需要额外的食物份额恢复健康;有人干活比别人重,需要更多食物;有的家庭有成长期的孩子,这个群体有优先保证孩子的道义责任等。所有这些实际情况都会使得同样需要同样满足的平均主义原则变得更加不公正。在理想状态下,10个人分两种物品尚且如此,何况一个社会分配多种多样的物品?

事实上,“文革”中的平均主义本身就是以极不平均的人群区别为基础的。例如,城镇居民每人有定量的油、粮、副食品,每户有定量的煤、香烟,而农村人口就没有。当时在广大的农村、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农村,生活极度贫困,物质匮乏,这只是在“知青”下乡后才逐渐为城里人所了解。在农民的眼中,当时城里人过的已经是“享福”的生活了。即使在“享福”的城镇家庭之间,又何尝有过真正的平等?以子女插队为例,没关系的人家几个孩子都只能下乡“插队”,有关系的则可能安排子女进工矿、参军或当工农兵大学生。当时,“知青”的口粮来自生产队,不同的生产队一年分粮有多有少,“知青”口粮不够,还要靠家人从城镇定量中贴补。此外,农村干部随意到“知青”家中吃喝,“知青”的开支和招待干部用的烟酒,往往也得指望城里“知青”的父母家里从定量供应中节省出来。由此可见,物品的个人或家庭支配量并不是以平等分发多少粮票、布票、香烟票可以衡量的。“文革”时期,除了食品之外,其它日用品(从洗澡盆到家具、自行车、手表、缝纫机),也都是凭票供应,票券掌握在有权的人手里,成为他们满足自己额外物品需要的手段。“文革”中物质分配的许多不公正都被徒具形式的平均“定量供应”所掩盖。把“文革”时代的物品分配认作平等分配和公正原则的体现,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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