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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案多年未解 港府左右为难

律政司倾向不起诉前特首曾荫权,有资深法律界中人认为曾荫权案调查拖延多年,关键在于搜证上遇阻滞,料有涉案商界中人疑不配合取证所致。立法会议员强调,律政司最终检控与否,亦应向公众解释理据,否则难以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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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荫权涉利益输出

曾荫权案是香港历来最高层官员的涉贪案,立案调查近三年,仍未见有突破性进展,律政司刑事检控专员杨家雄前日透露廉署已完成对贪曾的相关调查,但是否作出检控则只重复说“very soon”,而特首梁振英昨出席行政会议前则仅回应指“不评论个别案件”。

对于贪曾案立案调查多时,资深大律师清洪认为,一般而言,最理想的证据是钱银单据,否则或要从人证入手,搜证时或会遇阻碍。他又指,各大传媒先后揭发贪曾连串与城中富豪结伴享乐的事实,但若没人愿意作供,控方便可能一筹莫展,举例指贪曾乘坐富豪朋友的私人飞机及超豪游艇外游,这是客观事件,但同游者“未必会有人畀口供”。

至于贪曾一旦被检控,清洪估计最大机会是控以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罪,因《防止贿赂条例》第三条是“刑不上特首”,该条例订明“任何订明人员如无行政长官之一般或特别许可,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

曾任廉政公署总调查主任的大律师查锡我亦指,一般案件不会调查两、三年之久,又认为案件可能调查涉案人的银行帐户,“向银行索取资料唔系今日问,听日就有,亦通常唔只牵涉一间银行”,相信律政司的考虑层面比公众所知的更广,因此拖延至今。不过,查锡我指出,贪曾涉嫌以低价租住香港数码广播(DBC)大股东黄楚标的“深圳礼宾府”,他质疑贪曾任内在行会讨论DBC开台申请时有否申报利益,另贪曾若曾经租住、甚至只是同意签订租约,亦已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四条、第十条,即分别是“索取或接受利益,作为执行职务的诱因或报酬”及“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拥有/支配的财富若与其公职收入不相称”。

据悉,律政司曾就是否对贪曾作检控征询重量级法律界权威人士意见,包括与律政司关系友好、曾代表律政司担任许仕仁案及龚如心遗嘱案主控官的英国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据知Perry认为“可以控告”,惟律政司悬而未决,分析指或与再征询其他独立法律意见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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