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企业:货物被抢 民警索要2万办案补助费

声明:本文转载自 「南方都市报」,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民警办案需要当事人给一笔“办案补助费”?云南省红河州一家企业负责人王某近日告诉记者,公司一批货物被抢劫后,自己付给个旧市公安局两万元作为“办案补助费”,目的是请他们帮助追回货物。但5年多过去了,公安机关仅追回了极少数货物。

文章配图

3日,红河州公安局回应称,个旧市公安局已经上交了违规收取的“办案补助费”两万元,并对当事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

当事人:警方“收了钱不办事”

2009年9月29日,5名被告人在个旧市仙人洞隧道内抢走了王某公司价值26万余元的矿石,并以9.6万元的价格销赃。后几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王某说,这批矿石是自己所属的大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的,当时花了32万余元。这车矿石被抢劫后,被运到了个旧市大屯镇李某某所在的配矿厂内,李某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9 .6万元购买了这车矿。之后李某某一直不愿退还。“抢矿石的人已经被判刑了,但买赃的人没有受到处罚,我的损失也追不回来。”

据了解,办案时警方从抢劫者那里追回了3.6万元赃款,法院已还给王某。

王某说,2009年10月自己接到通知来到个旧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一名姓刁的民警告诉他,案件已经破了,下一步是帮你追赃,但经费不足,你考虑一下能不能赞助几万元。王某当场打电话与股东商量后答应了。当天刁某跟着王某到公司的财务室去拿钱,过了几天后又返回了一份收据给王某。收据上显示的时间是2009年10月30日,金额为两万元,名目是办案补助费,盖的章是个旧市公安局。王某说,后来公安机关一直没能追回赃款赃物,因此自己从2011年起先后到多个部门反映公安机关“不作为,收了钱不办事”的问题。此后,纪委也曾通知王某去领回两万元。但王某不愿意:“钱我给了公安局,为什么要去纪委领?”王某坦言,自己的目的是追赃,并不是要回两万元。

警方:钱上交纪委并批评当事民警

今年2月3日,红河州公安局新闻办回应称:1月31日,红河州公安局成立调查组对个旧市公安局收取个旧市大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办案补助费”一事开展调查。

现已初步查明:2009年9月29日,个旧市大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铅精矿在运输途中被抢,个旧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17日侦破此案。2010年10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对该案涉案犯罪人员给予了相应的刑事处罚。在此案侦破过程中,个旧市公安局违规收取了个旧市大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办案补助费”两万元。

2011年5月,个旧市纪委对个旧市公安局违规收取个旧市大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办案补助费”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处理,个旧市公安局上交了违规收取的“办案补助费”两万元,对当事民警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通知个旧市大鑫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到个旧市纪委领回该笔“办案补助费”。 据新华社电

律师说法

索“办案补助费”无法律依据

从个旧市纪委2011年给出的《处理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中看,收款人当天收到款项后两万元已经进入公安局账户,市纪委也已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批评教育。警方没能追赃是因为李某某收购矿石后,已经加工卖给了不同的小炼厂,但都以现金交易且未登记买卖情况,因此矿石去向不明难以追回,因无法证实收益部分导致追赃困难。

云南省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杰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七条明确了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公安机关替受害人追回被抢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应包含于办案经费中,办案人员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补助费”的行为没有依据。依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的人民警察,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