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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频繁商讨引渡方案提升“猎狐”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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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报道称中美官员曾于2015年1月份在菲律宾就反腐败合作举行磋商,内容包括美方帮助中方在美境内追逃追赃。而对此次磋商的相关细节以及中美是否正式签署引渡条约等敏感问题,中国外交部均予以了回应。

在2月11日举行的中国外交部记者招待会上,发言人华春莹表示,“中美两国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框架下一直保持良好的交流与合作关系。2014年北京APEC会议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成立了APEC反腐败执法合作网络,美方都给予了支持,习近平主席与奥巴马总统在会议期间也就加强反腐败合作达成了共识。”

华春莹称,2015年1月,中美参加了在菲律宾举行的APEC反腐败工作组会议。今年8月,工作组将在菲律宾举行另一次会议。中国将继续与美方保持沟通推动APEC各经济体落实《北京反腐败宣言》,加强在腐败人员遣返、资产返还等领域的务实合作。华春莹表示,中国认为中美双方在现有追逃合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开拓各种有效的新途径是十分必要的。为此,中国将继续与美国保持沟通。

但早在2014年11月份,中国外交部曾点名批评美国在签署引渡条约方面态度消极。中国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曾表示,自上世纪80年代中国启动司法协助、引渡条约谈判以来,经过近三十年的不懈努力,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基础不断夯实,已初步建立覆盖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的追逃追赃法律网络。截至2014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此外,中国还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公约》)谈判、履约和相关工作。《公约》首次在国际层面建立了反腐败预防机制、刑事定罪与执法机制、国际司法合作和执法合作机制、资产追回与返还机制等,为中国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

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还面临挑战与困难,主要原因是受到社会制度、司法制度等方面差异的影响。“一些国家对于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而做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在随后的媒体提问环节,徐宏还举例称,在美国和加拿大就存在上述情况。中方也向美方提出过要签署中美引渡条约,但是美方对此提议表示,“还没有准备好”。徐宏表示,西方发达国家又是中国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他说,在当前腐败犯罪跨国性特点愈加明显的趋势下,各国只有通过全面的国际合作,特别是加强司法协助、引渡方面的合作,才能让腐败分子无处可逃,让非法所得物归原主。因为无法通过签署引渡条约的方式来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进行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合作,那么“只能通过变通的方式”。徐宏说,目前,外交部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执法合作磋商,这是为对外开展追逃追赃合作提供了重要渠道。1998年5月,中美基于两国发表的《中美联合声明》设立的中美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JLG)正式成立。徐宏说,JLG成立以来,中方始终重视在该机制下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工作,与美方包括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案的许多案件上进行了成功的合作。近年来,双方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2014年10月,中美双方同意推动在调查、追踪、冻结、追缴、返还腐败资产方面开展交流与合作,双方争取在个案合作上取得更多实质性成果。

事实上,藏匿美国与加拿大的罪犯中很多是巨贪和要犯,通过中加、中美的合作机制成功办理的案件中有一些是非常出名的大案要案,包括,涉嫌侵吞中国银行数亿美元的主犯余振东从美国遣返回国;加方向中国遣返了潜逃12年的厦门特大走私案主犯赖昌星;遣返了合同诈骗犯曾汉林;为李东虎、李东哲回国自首提供了协助;2012年8月,涉嫌巨额诈骗的犯罪嫌疑人高山在中方持续政策攻势和强大缉捕压力下从加拿大回国自首。

与中国签署引渡条约的发达国家: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意大利、葡萄牙等(其中,与西班牙、葡萄牙的引渡条约已经生效);与中国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发达国家: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比利时(其中,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西班牙、葡萄牙、澳大利亚、新西兰的条约已经生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缔约国:《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是反腐领域最权威、最具影响力的国际法律文书,为中国开展追逃追赃奠定了多边法律基础,目前有包括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新加坡、西班牙、泰国等173个缔约国。此外,中国与美国、加拿大等国建立了司法执法合作机制化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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