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全国政协原副主席苏荣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苏荣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未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江西省出现的严重腐败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苏荣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纪违法,其中受贿、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苏荣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大肆卖官鬻爵,带坏了干部队伍,败坏了社会风气;自身严重腐败,并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谋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损害了当地政治生态,性质极其严重,影响十分恶劣。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苏荣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通报罕见地使用了“大肆卖官鬻爵”、“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支持、纵容亲属利用其特殊身份擅权干政”、“严重破坏了党内政治生活,损害了当地政治生态,性质极其严重”、“无视党的政治规矩”等字眼。如此措辞凌厉的通报,前所未有,比此前周永康案的通报还要严厉。
尤其是在“个人擅自改变组织决定”上,更是摆在第一个方面的问题,说明其性质之恶劣、问题之严重。也是当前中央反复强调的政治规矩和政治纪律问题。
对于组织已经做出的决定,显然经过了一整套严肃的程序和讨论研究,为什么作为苏荣个人,为何能凌驾于组织之上,还敢于擅自改变?还能够擅自改变?首先,在权力的约束与监督机制方面,如何防止个人权力大过组织,如何防止个人权力极度膨胀。显然,苏荣的权力已经没有了约束,可以为所欲为。因此,在将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问题上,急待下大力解决,必须树立起制度的权威。
其次,有一个值得反思的地方。苏荣之所以如此,恐怕也是有靠山、有小圈子、有小集团、有同盟,从而敢于对抗组织。这是典型的以非组织对抗组织,以山头对抗组织。
最需要抓紧的事,就是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让法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前不久依法治国研讨班上,习近平强调指出,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
这些年来,一些地方单位、一些领导习惯了人治的思维与方式,没有树立对法律对组织的敬畏意识,权大于法、人大于法的现象比较突出,导致一些地方领导直接代替了组织,从而行一己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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