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媒《人民日报》2月25日发文称,浙江宁波江北法院于中国内地首创由人民陪审员确认事实的“1+4”大陪审模式,在一起债权纠纷案中,4名人民陪审员否定了审判长的意见。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随之作出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工作部署。浙法院在陪审制度上的新举措,是对解决长期以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弊端的尝试。

浙法院探索大审判模式
日前,浙江宁波江北法院采用 “1+4”大陪审模式审理了一起债权纠纷案。先从人民陪审员库中随机抽选8人,再根据对方的时间、意愿和专业背景确定4人作为该案的陪审员,与承办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案件审判长认为,这可能是一起伪造债权、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虚假诉讼。然而,4名陪审员经过合议认为,虚假诉讼面临刑事制裁,两人都不差钱,该案并不涉及虚假诉讼。4∶1,人民陪审员最终否定了审判长的意见。
据悉,2013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时指出,要实行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努力在2至3年内将全国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增至20万左右。在增加数量的同时,不少法院尝试提高人民陪审员的陪审质量,克服长期以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弊端。
业内人士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独具特色的诉讼制度,早在建国初期便曾实行。1954年“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宪法中被正式确立。“文革”十年,随着砸烂公检法,司法制度被彻底摧毁。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无从谈起。1978年,宪法重新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此后人民陪审员制度几经跌宕。1999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提交的《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该《草案》被视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复兴的重要标志。
2004年8月,《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至此,人民陪审员制度才有了与之对应的立法安排。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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