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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飞敦煌航班遭“诈弹”备降兰州

北京时间3月14日中午,华夏航空从重庆经兰州、嘉峪关飞往敦煌的G52689航班机组接恐吓信息,后飞机备降兰州中川机场。机场方面经过核查旅客、行李等情况后,确定恐吓内容为虚假信息,目前航班已重新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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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香港航空遇诈弹备降武汉

近年来,飞机遭遇“诈弹”事件频发,而这些航空恐吓事件除了表明某些人法制意识缺乏、公民道德缺失,也说明相关惩罚制度存在缺陷。目前中国相关法规对航班“诈弹”威胁行为人处罚力度有限,在已有的威胁航空安全的判决案例中,最高的判刑只有4年,所处的罚金也只是1,000元到2,000元。而在以往的案例中,针对这种犯罪行为的人大多数只是受到了行政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被判处罪犯刑罚的惩罚其实非常少。可见,现行法律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还不够,难以发挥有效的法律震慑作用。

飞机是一种对安全性要求很高的交通工具。越来越多的乘客选择飞机作为旅行的交通方式,一些航班威胁电话也随着这股潮流越来越多。航班威胁电话是一些人故意通过向机场方面拨打恐吓或者威胁电话而从中达到一些目的或者是简单为了满足自己一种好奇欲、报复社会的心理而采取的一种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手段。而一些人之所以胆敢轻易就拿航班搞恶作剧,根本原因还是在于违法成本太低。这里面存在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公众对恐吓航班犯罪行为的认知度较低,思想上并不认为这是违法犯罪行为。二是刑法的不可避免性、及时性、适当性和有效性很不够,进而削弱了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

航班遭遇“诈弹”威胁恐吓,最轻微的后果也将导致航班延误、乘客受损,同时还将增加航空安全管理的压力。即便是出于恶作剧,一旦发生这种行为,航班要停飞、备降,乘客要遭延误、重新安检,而航班飞行安排也必然遭受影响。更为关键的是,由于不知真假,对待任何威胁恐吓的应对方式都是差不多的,相关部门都不能存在任何侥幸心理。从这种角度看,不管是什么性质的航空恐吓事件,都已真实威胁到了航空安全。因此, 对恶意威胁航班飞行安全或机场安全的行为,都应加以严惩,同时应该将肇事者列入旅客黑名单,公布肇事者个人信息,并对其进行高额经济索赔。使肇事者不敢在这种事情上“开玩笑”。同时,执法部门对此类犯罪行为也要依法从严惩处,确保社会治安秩序正常,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中国的《民航法》是1996年起实施的。近20年来,虽然有法律界人士组织提议修订,但是一直都没有列入人大的修正程序中。而这20年是中国民航事业快速发展的阶段,同时威胁恐吓航班案例渐多。现行的《民航法》对于虚假信息威胁航空器并没有细致的条款和解释,这也造成了司法机关在处罚、判决类似案件中缺少法律依据的困境。在《民航法》没有相关条例的情况下,《刑法》应考虑增加“以威胁信息危害航空器安全罪”这一罪名,或者出台对第291条第2款的司法解释,明确并加大对威胁航空器安全的虚假信息案例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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