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官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于3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纵观《立法法》修改,洋洋洒洒46个修正案,整部法律条文增加10余条,可谓“大修”。修正案通过的当天下午,新华社便配发热情洋溢的通讯,将其盛赞为“迈向良法善治的里程碑”。
比起《立法法》从1993年起草,到2000年方才通过的八年抗战,这次《立法法》的修改要迅速得多。从2013年10月份公布纳入到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到去年8月过常委会一审,去年12月份常委会二审,到本次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审议并最终通过,不过一年多的时间。但中间却几经周折,尤其是“税率”两字增删的96个小时,更是颇富戏剧性,引发媒体广泛关注。而与媒体的激情相比,一个更为直接的问题是,为什么要立法法,为什么要修改立法法?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李建国在“修正案说明”中指出,立法法修改的背景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有许多新期盼,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新要求,立法工作面临不少需要研究解决的新情况、新问题。”但什么是“新情况、新问题?“修正案说明”并未细说。
值得比较的是,2000年立法法制定,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的说明》(简称“立法案说明”)中则指出: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超越了权限;有些法规、规章的规定同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之间、规章之间、法规与规章之间存在着相互矛盾、冲突的现象;有的质量不高,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有的部门、地方存在着不从国家整体利益考虑而为部门、地方争局部利益的倾向。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给执法造成困难。因此,需要根据宪法制定立法法,对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制定作出统一规定,使之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完善立法体制,发挥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制定行政法规的程序,加强备案审查,对司法解释的规范和监督等。其中,对立法体制的规定作了如下修改: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对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权限进行规范。如果将《立法法》2015年的46个修正案与2000年的“立法案说明”相对比,我们就会发现,前者所谓“六大亮点”,岂非正是对后者的回答?也就是说,跨越了15个年头,从根本上说,《立法法》修正案解决的也许主要还是15年前制定《立法法》时所面临的那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用法言法语来解释,就是“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而一旦将其放置到当前的大背景之中,这些不就是要解决“权力任性”、“立法与改革相衔接”的问题吗?因此,无论舆论界有着什么样的激情与渲染,本质上讲,立法法就是要在“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的同时,解决“权力任性”的问题,从而协调改革与立法的关系。这也正是立法法在当前所面临的问题与时代使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草案)>修改后的立法法分为“总则”“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适用与备案审查”“附则”等6章,共计105条。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法律
第一节 立法权限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节 法律解释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三章 行政法规
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节 规章
第五章 适用与备案审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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