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来客网

李怡:袋住先不是行前,而是法治大倒退

为了配合张德江指示把通过政改视为「硬任务」,政府和建制派除了诉诸民意,就是针对泛民说「袋住先就是袋一世」表示日后仍有优化空间,最新的动向是动员温和泛民发起联署,呼吁泛民议员支持政改,认为即使人大8.31框架并不理想,但策略上应行前一步。种种操作表明27泛民的企硬,已对中共港共构成压力。

且不说「要中央白纸黑字承诺优化很难」,而且即使如《中英联合声明》般的国际承诺中共也会走数,更重要的是,我们应认清楚:一,中共是否已认定在8.31框架下的普选就是终极普选?二,在8.31框架下的选举是不是法治下的选举?三,这样的普选是前进还是倒退?

梁振英在立法会表示,包括缅甸、北韩、中共在内,只要根据当地法律所实行的选举,就是该地方的普选。而香港根据《基本法》和人大决定的普选,就是真普选。这样说,表示他认定这是终极方案。

梁特的普选定义竟与他的和平奖偶像邓小平相异。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会见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时的讲话〉(1987年4月16日)一文中,邓小平说:「我向一位外国客人讲过,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因为我们有十亿人口,人民的文化素质也不够,普遍实行直接选举的条件不成熟。」因此,邓并不认为当时根据中国法律实行的选举就是普选;而现在大陆的选举形式与当年比并无变化,怎么就会是梁特口中的普选了呢?

至于梁特表示,「亦有些人说英国的首相其实不是普选产生的」,就更不知是甚么人说了。笔者关注时局大半辈子,就从未听人说过英国首相非普选产生。

普选的定义,全世界有共识,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多党或多元竞争、没有默认结果,以及选民实现自由意志而不是为一党提名的候选人盖橡皮图章。邓小平很清楚,所以他说大陆还没有普选。

8.31框架下的选举并不是法治下的选举。所谓法治,就是法律条文高于一切,而法律的最终依据则是宪法,回归后的香港就是《基本法》。尽管《基本法》根据中国宪法第31条产生,但颁布时已声言中国宪法其他条文不适用于香港特区,而《基本法》第11条也规定,所有特区的制度、行政立法司法、人民权利等等宪法内容,「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梁家杰近日为文,说他曾以大律师公会执委的身份访京,当时他问乔晓阳:《基本法》第158条说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岂不是随时可以假借『解释』之名重写《基本法》?」乔晓阳回答:「根据第158条第3段,实际操作时,香港终审法院有把关角色,加上第22条清楚写明中央各部门均不得干预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务」,因此不用担心会假借「解释」之名重写《基本法》。现在人大不仅仅是就《基本法》条文作「解释」,而且是超越《基本法》所赋予的权限作「决定」,而决定的内容又违反《基本法》,是以一党专政的权力机关通过决定去破坏依《基本法》定下的选举规程。

表面上,500万人可以投票,是比只有1,200人投票「走前一步」了。但1,200人投票至少是依从《基本法》规定的投票,也就是在法治之下的投票。虽不民主,但仍是法治。而8.31框架下的500万人投票,却是改变rule of law的法治原则,而改行rule by law即以法律作为实现政治目的的工具。若接受这个政改方案,就是以人治扼杀法治的万劫不复的开始。

法治是自由、人权、人身保障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是香港过去的核心价值和成功要素。相比之下,港英时代我们没有民主也过得很好。诚然香港过去的法治有英国本土的民主制度保障,因此我们希望回归后也能建立可以保障自由法治的民主制度。但一时没有民主而只有法治,对我们的生活也没有甚么影响,而且发展民主也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因此,法治比民主、比任何价值都重要。面对回归到一个人治的宗主国,我们每一个市民都应警觉,对《基本法》的尊重程度,应该像美国大法官Hugo Black(1886─1971)对美国宪法的尊重一样,他的名言是:「宪法是我的法律圣经,它对我们政府的设计,就是我的设计;它的命运,就是我的命运。我珍视上面的每一个字,从第一句到最后一句;对宪法的最微小的要求的稍许偏离,都会让我有切肤之痛。」

8.31对《基本法》岂止有稍许偏离,它根本是对《基本法》大大扭曲和废弃。接受8.31的选举方案,不但没有行前一步,而且是法治大倒退。每一个市民,包括以法律为终身职志的律政司司长,应谨记Hugo Black的话,不要让百年香港法治社会沦为人治社会,为个人一时的政治利益而成为历史罪人。

来源: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