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治社会,保持司法公正是最基础的环节,而在一个党权和行政权过大的社会,如何避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就成为关键。正是基于这种考量,当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关依法治国的决定及司法改革的文件中提出,要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当然,建立制度后还必须使制度具可操作性,否则只能沦为一纸空文,在这方面,当局过去是有教训的。要说限权的法律和制度,当局制订了许多,可惜,多数法律和制度的操作性差,致使它们落不了地,成为摆设,权力不仅得不到有效的限制和监督,反而进一步损害法律和制度的权威。因此,如何提高法律和制度的操作性,是当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前不久,当局出台了《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其中规定,五类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将进行通报,并在必要时向社会公布。此外,还将干预司法的记录制度与相应的党内法规,以及政绩考核等制度规定和考核评估相挂钩,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依据,若造成不良后果将受纪律处分或追究刑责;司法人员如有不记录或不如实记录的,也将受罚。这就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出了「红线」,务求建立起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
正如前述,内地官员特别是一级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的情形非常普遍。干预的类型有多种,如本人给办案人员打电话、作指示,或通过政法委等组织预先确立办案的方向或结果,又或通过身边工作人员和亲属等向办案人员打招呼,这甚至已成为体现权力重要性的一种必不可少形式。在官大一级压死人的制度环境下,司法的独立性荡然无存,办案打官司成为比并关系和权力的游戏,谁的关系硬、靠山大,最后结果多半有利于谁,司法的公正性根本毫无保障可言。
归根究柢,要遏制权力干预司法的现象,首要问题是将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的种类搞清,并予以禁止。可以见到,在当局出台的规定中,就对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细化为五种类型,基本囊括了现实中所能想到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具体行为,包括现在尚未认定、今后可能出现的一些新的干预行为。当然,这个规定对蠢蠢欲动的领导干部插手具体案件到底能产生多大的震慑力,还有待事实检验,但无可否认,它是在现有体制下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所能提供的最好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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