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永康涉“三宗罪”由最高检移送天津市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记者4月3日从最高人民检察院获悉,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常委、中央政法委原书记周永康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移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4月3日,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周永康“三宗罪”究竟是什么大罪?
早在2014年12月4日,也就是中国首个宪法日的第二天,新华社发布了中共中央决定给予周永康开除党籍处分,并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消息,在经过近五个月的审查后,中央得出的结论是,周永康的所作所为完全背离党的性质和宗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这个用词比去年的薄熙来案和刚公布不久的徐才厚案,都要严重得多,足以反映周永康案性质之恶劣。
当时,官方首次披露了周永康涉嫌犯下的罪名。审查结果显示,周永康涉嫌犯下“六宗罪”,其罪名包括:严重违反中共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周永康还涉嫌“泄露党和国家机密”,并与多名女性通奸和进行权色、钱色交易。
分析当时已确定的六项罪名,总结起来就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其中两项罪名指的则是周永康违反“党纪”方面的内容。“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大量财物。“这项罪名没有提“利用职务”,说明周仅仅是单方面的收受财物,而未给对方直接提供“好处”。而”与多名女性通奸”并进行权色、钱色交易。这是舆论最为感兴趣的高官“通奸”内容,在近期多起高官落马案件通报中都有提及。
其余三项罪名都直接触犯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谋取非法利益,直接或通过家人收受巨额贿赂”。此罪为受贿罪,也是外界预料之中。这其中包括周永康家人在石油系统的牟利,以及周永康在选拔官员时买官卖官等问题。“滥用职权帮助亲属、情妇、朋友从事经营活动获取巨额利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这也属于贪腐罪名的大范畴,更准确的说是“以权谋私”。但是“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一说值得细究,鉴于石油系统之前的“大清洗”,以及之前媒体所报道的周滨还涉嫌利用周永康的权力,在周曾任职的地方或部门,如石油系统和四川大搞权钱交易,比如插手四川大型工程项目,通过国土资源部大肆倒卖土地等事情,此处应该是指周永康在石油系统的相关问题。
此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依法指定管辖,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周永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情节特别严重;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这次周永康被检察机关公诉的涉及受贿、滥用职权、故意泄露国家秘密“三宗罪”。
二、周永康涉嫌泄露国家机密意味什么?
《新华社》报道后,许多人都不约而同地在询问着同样一个问题:权倾一时的周永康究竟泄露了什么党和国家的机密?其实,周永康所涉“泄露党和国家机密”罪,可以说是这几项罪名中最为严重的一条,究竟泄露了什么机密,向谁泄露,都是外界热议的话题。周永康最后的归宿或因此而“罪加一等”。
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秘密的客体主要包括七大项: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以周永康常委级别的官位,哪一条都是可能的。
不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八条,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因周永康被开除党籍反推,其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行为或属于情节严重的最高等级。
至于“最高等级”的泄密究竟所指何处?目前尚无从判定,但应不会超出中央对周案的定性。对于周永康的问题,官方的表述措辞严厉,称其行为“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保密纪律”,“极大损害党的形象,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12月6日,《人民日报》特此发表题为《坚决惩治腐败严肃党纪党规》的评论员文章,再次强调反腐败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必要性,更强调加强党性锻炼,严明党的组织纪律,坚决反对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由此可见,周永康涉嫌泄露国家机密的严重性。三、审判周永康会否沿袭“薄熙来模式”?
作为第一位在卸任之后被移送司法的前政治局常委,被立案侦查、逮捕对于周永康意味着什么?没有先例。但最具有参照意义的人物无疑是薄熙来。薄熙来案从2012年10月26日立案到2013年7月25日经依法指定管辖,由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到8月22日在济南市中院开审,中间经过了八九个月的时间。相对来说,周永康案前期直接或间接调查都已更为充分,因此,周永康及其同案嫌疑人走上法庭的等待时间,要比薄熙来案少得多。
在审判方式上,薄熙来案时,济南中院连续四天半公开审理薄熙来案,期间通过微博公布庭审纪实,每半天召开一次通报会,其开放程度可谓开创了中国司法审判的先河。若周永康案公审,这其中的政治意义、社会意义、法律意义无疑会得到充分彰显。但由于涉及国家机密,周案的公开审理方式应不同于薄案。这点可借鉴对王立军的审判,当时除了公开审判外,还有一日的内部审判,不对外界透露。周案是否也会分成两个阶段,贪腐等其他罪名公审,泄密罪名内部审判,也是一种可能性。
至于最终的量刑,在薄熙来案中,通过家人受贿,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权色交易,涉嫌其他犯罪问题都与周永康相似。唯一不同的是薄熙来在王立军的使用问题上用人失察,滥用职权,并且牵扯到谷开来谋杀海伍德案件中。而周永康最为不同之处就是泄露党和国家机密。而这也许可能就是周永康最终会重判重要罪名。而官方在通报中也提到周“尚有其他涉嫌犯罪线索”。这也可能成为周案最终量刑轻重的重要伏笔。
薄熙来在庭审时当庭全盘否认了检方对其指控的“三宗罪”,并与检察机关在法庭上针锋相对的辩论,最终被判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薄熙来不配合的做法,被观察人士认为是其最终被“重判”的重要原因。周永康是否也会当庭抗辩,无疑将是一大看点。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