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首梁振英4日在出席基本法研讨会时就特首产生办法详细介绍,但唯独未有提到“方案三”的提名方法,只说选举团组成。他的言论被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铭批评为不符事实。随后梁振英5日两次发表声明予以修正,但对于梁振英的举动,李柱铭认为他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而另一位基本法前草委谭惠珠则认为梁是需要澄清,但梁并无讲错。

梁振英的言论遭人批评
关于《基本法》草稿中特首产生办法的“方案三”是否有公民提名,这两天成了争拗点。
特首梁振英4日出席基本法研讨会时指出,《基本法》草拟期间就特首产生办法未有一致意见,但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一胪列5个主要方案,梁详述各方案的提名程序及选举办法,唯独未有提到“方案三”的提名方法,只说选举团组成。他的言论被基本法前草委李柱铭批评为不符事实。
随后,梁振英5日发声明,指他4日说5方案中“在两个普选行政长官方案中,都没有公民提名,其他三个非普选方案也没有公民提名”,但晚上7时半修正,删走“其他三个非普选方案也没有公民提名”。
梁振英在5日发表的声明中表示,近来有人说“提名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理解为“公民提名”,这是“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是违反《基本法》的。特区立法会有的议员如果继续坚持“公民提名”,就是明知违反《基本法》而为之,就是为了出难题而出难题,结果只会在2017年剥夺香港人一人一票普选行政长官的权利。
1990年4月4日《基本法》最后通过和颁布时,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梁振英指,如果有人说,当年草拟《基本法》时也曾经提出“公民提名”,这恰恰说明“公民提名”和“提名委员会提名”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而《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广泛咨询后,最后把“提名委员会提名”写入《基本法》。因此,近来有人说“提名委员会”提名也可以理解为“公民提名”,“正正就是我昨日在演辞中所指的‘凭字面猜度,钻文字空子’,是违反《基本法》的。”
不过,前基本法草委李柱铭6日在商台节目分析,梁振英提出《基本法》草拟期间方案没提“公民提名”,是想说明那时没有人提出“公民提名”,为何现在却要提出相关提名方法。李柱铭形容,梁振英是“抽水抽到石,砸亲自己只脚”。
而对于特首梁振英5日就《基本法》草稿中特首产生办法草案三引起的争议两度发出声明,基本法前草委谭惠珠则认为梁振英是需要澄清,但他并无讲错。主持人问到梁振英修订声明是否多此一举?谭回应说,梁振英当年无参与草委的讨论,“可能时间逼啦,不清楚”,她亦不认为梁是不掌握情况。
谭惠珠6日早在港台节目中指出,当年草委司徒华、李柱铭都支持方案二(由不少于十分之一立法会议成员提名,全港一人一票直接选举产生行政长官),从未支持方案三。她说,提出方案三的是一名非常保守的朋友,是港方草委,现在已不在世。她说,方案三的提出,是因为当时有很多争议,一些建议太开放,一些又太保守,所以提出方案三。谭惠珠又说,提方案的这位草委对西方民主很不恭维,亦从未讲过这是公民提名。谭说,“若老早有公民提名,都街知巷闻啦”,不可能这两年来政改这么多争议,都没有人出来讲当年有公民提名。
基本法草稿中特首产生办法的“方案三”是否有公民提名成了争拗点,基本法前草委谭惠珠称,方案三从未讲过这是公民提名。方案三建议由50名香港永久性居民提名,再由不超过600人选举团投票产生特首。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