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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学者:香港基本法前后左右里外都充满爱

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香港出席《基本法》研讨会时指出,香港回归接近18年,《基本法》的治港经验证明相当成功,一方面可安定人心,一方面亦为香港规划未来发展,形容《基本法》“里里外外、前前后后、左左右右”都充满爱,即使重订,亦不可能比现时更好,也绝对不会有比现时更高的高度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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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香港政府基本法推广督导委员会昨日举行《基本法》颁布25周年研讨会,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王振民在会上,就“《基本法》下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作主题演讲。他表示,中央和香港特区的关系建基于《基本法》,属中央宪法内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一种(共同性),但对比中央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关系,亦有其特殊性。

中央与特区关系较其他省市有特殊性

他认为,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特殊性包括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之分、在特区贯彻的是“一国两制”、特区实行经各方充分讨论达成的《基本法》这一制度化及法律化安排,及国家以《基本法》首次循法律固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等。但同时,《基本法》不会随着中央领导人及其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王振民强调,处理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必须要坚持“一国两制”原则,其中,“一国”是前提及基础,没有“一国”便没有“两制”;但亦不能只讲“一国”不讲“两制”,这就无法与回归前的“两国两制”区别。

王振民续称,过去对于中央与特区关系的特殊性有很多讨论,但对其共同性却较少提及。他指出,《基本法》赋予香港特区史无前例高的自治权,但同其他内地城市一样,香港同时也有相对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要维护国家安全及主权统一的权威,“这是一条红线,也是底线”。

另外,王振民也指出,国家任何地方实行的体制和制度,都是中央决定,特区具体实行何种制度,与上海和广东等地一样,均由中央决定。同时,特区与内地一样,都须共同拥护中国宪法,使用相同的国旗、国徽和国号,居民亦具有同样的国籍。

王振民亦在发言中强调,“一国两制”之下,特区虽实行不同制度,但不代表什么职权都可以自行决定。他指出,“一国两制”是一项高度复杂的制度设计,《基本法》明确划分中央和特区职权,其中,中央除对香港特区保持外交及防务职权之外,还拥有另外四大职权:

一、特区创制权,即特区不能自行成立,而应由国家依据宪法及《基本法》决定设立,其制度并由中央决定。二、创制权必然包含立法管治权,及《基本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由香港立法会通过,前者并对基本法享有解释权,中央亦可制订香港适用的法律,并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内施行。

三、政府组织权,即特区是由中央组织和主导,特区筹备委员会设在北京而非香港,中央对特首及主要官员有任命权,对司法人员有备案权;特区官员对特区及中央问责,双重问责制“一国两制”精神的体现,而若特首只对特区问责,这便是一个国家的形态。四、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权,即在非常状态,中央有权宣布香港特区进入紧急状态。

另外,王振民也提到,一些《基本法》上没写出来的权力,例如国家元首权,即须以国家主席为国家元首,已理所当然由宪法作出规定。

王振民接着指出,香港的高度自治权则包括行政管治权、立法权、独立司法终审权等,形容“这些都不用跑北京,跑中环就可搞事”。同时,香港可以在国家授权下独立处理部份对外事务,参与国家事务管理,及接受中央授予的其它权力。

王振民又质疑有人提出要重新制订《基本法》,认为即使重新制订,也绝对不会有比现在更好的《基本法》,及绝对不会有更高的自治权。他以英美等西方国家数以百年遵守同一套宪法为例,强调法律稳定是政治稳定的前提,而政治稳定则是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的基础;王认为,《基本法》已对香港好的经验进行法律化及制度化,又为香港未来发展作了规划及指明了方向,“我们没有理由不遵守《基本法》” 他形容,《基本法》是一部带有深厚感情的法律,体现国家及全国人民对香港的关怀及爱意,“《基本法》的每一个字词、每一个条款,字里行间、里里外外、前前后后、左左右右,无不充满着爱意及爱心,体现了祖国人民对香港深深的爱及真挚的感情。”

王振民最后指出,香港和内地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共同体,国家不会抛弃香港,也是香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产和坚强后盾,亦寄望香港亦应充分利用好回归带来的机会和优势,认真处理好中央与特区的关系,“发挥自己,贡献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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