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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通奸 海南白沙公安局副局长被撤职

“通奸”,是指已婚人士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非法性关系的行为。在当今中国,这个词很少在民间使用,法律上也早已将“通奸罪”取消。但就是这样一个贬损意味极浓的词语,近来却被官方再次拿出,以此定性贪官的腐化堕落。日前,白沙县纪委对县公安局副局长许海斌“通奸”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许海斌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白沙县纪委研究并报县委批准,决定给予许海斌留党察看二年和行政撤职处分,并调离公安队伍。

现有披露的官员腐败案例中,几乎都绝大部分存在官员与他人通奸,并导致公权力被滥用的情节。政府官员的腐败绝大多数都与性贿赂有关,甚至从性贿赂开始的,包养情妇要花钱,为了继续这种致命温柔只能更腐败。从廉政监督的角度来看,要监督政府官员的家人很容易,监督政府官员的情人很不容易。

中纪委曾解释,通奸指有配偶的一方与配偶以外的异性自愿发生性行为,属于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

在内地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中,一般情况下,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但是在党纪中则有对通奸的惩戒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明确,与他人通奸,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上述条例补充强调,与现役军人的配偶通奸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新华社曾发文指出,“通奸”这个刺目刺耳的词汇再次出现在中央纪委发布的通报中,被立案审查的冀文林和余刚都有通奸行为。这样一个词汇屡次出现在违纪违法党员领导干部的通报中,在令人感到错愕惊讶的同时,无疑也给广大党员干部敲响了道德警钟。

古语有云,万恶淫为首。在古代,官员通奸是一种大罪,是法律严令禁止的非法行为,远非当今仅限于道德层面的谴责。

人们最熟悉的古代通奸故事,莫过于西门庆与潘金莲。根据大宋法典《宋刑统》:“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也就是说,西门庆的通奸罪最少要判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而潘金莲是两年。同时法律还规定,主人捉奸杀死奸夫,不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武大郎捉奸如能打死西门庆,则无需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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