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旅游”的区伯已经回家了,据他的律师称,他将起诉长沙公安,要求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进行司法性审查。事件发展到第二季,大家关注的焦点已经转移。比如,那个“热情”的老板陈佳罗究竟是谁,长沙警方在这个案件中又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存在钓鱼执法等问题,公众都迫切想知道答案。
陈佳罗已经失联一个多星期。不知道他究竟是主动失联,还是另有蹊跷。面对媒体和公众的追问和质疑,长沙警方始终保持沉默,仿佛有苦说不出。中青舆情监测室发布2015年3月“中青月度舆情指数”显示,区伯事件的舆论应对能动度指标为53.24,满意度指标为60.32,在20个热点事件中排名倒数第二。看起来,湖南有关方面在区伯事件中的表现确实不太令人满意。其中头绪或许很杂乱,既受限于地方政府部门的舆情应对能力,也与事件的影响太大、牵涉面太复杂有关。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和明确口径的情况下,极有可能陷入说什么都是错的地步。沉默,或许只是一种无奈的选择。
区伯“被嫖娼”事件,把人们的视线引向了“法治湖南”这个曾经响亮的口号。由少数人引起的特殊个案,或许并不能完全否定“法治湖南”的成绩,但事件的最终走向,又确实是对湖南方面的考验。
“法治湖南”的建设在2006年前后开始加速,2008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出台,这项给行政权力定规矩的开创性举措,得到很高赞誉:“在中国民主与法制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2011年,湖南出台了《法治湖南建设纲要》,纲要把“公共权力运行规范,公民合法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作为法治湖南建设的目标。与广东的“自治型法治”,浙江的“市场型法治”不同,“法治湖南”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为重点,被称为“程序型法治”。三地的法治建设,殊途同归,都在于约束权力,保障公民权利,实现政治清明和社会公平。但“法治湖南”的方向,程序性更强,更突出的表现为使权力在法律的轨道上运行,建设公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
2012年,湖南日报文章《法治湖南“样本意义”----湖南法治建设综述》不无自豪地宣布,“法治湖南”已成为湖南一张亮丽的名片。各方评价”法治湖南“的成绩大都绕不开唐慧被劳教案。唐慧在被劳教后提出了行政复议,而湖南方面最终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在法治的轨道上解决了争议,撤销了劳教决定。唐慧事件的平息虽然没能做到让所有人都满意,但“法治湖南”至少是达标了。
地方法治化是否可行的问题,在法学家们那里争议一直很大。主流且乐观的观点认为,这种区域化的探索很可能趟开一条路,实现地方法与国家法的良性互动。而悲观的观点却认为,地方的法治建设或能取得一些尝试和突破,但整体上来讲,仍要受制于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就拿信访制度来说,如果不取消信访排名制度,则地方的截访冲动就很难遏制。如果不做出“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的安排,司法权力地方化的痼疾也很难有所改变。
另外一方面,法治建设与民主建设密不可分。在很大程度上,法治的核心要素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衡,而这会触及到政治体制中的许多深层次的问题。没有政治民主的根基,缺乏公民的广泛参与,很难想象地域化的法治能够走多远。
广东、浙江等沿海经济活跃地区,对法治有着更急迫的需求。湖湘精神的重要内涵是“敢为天下先”,这种精神与主政者的法律素养和法治理想不期而遇时,“法治湖南”便大步向前。人们之所以在区伯事件中质疑“法治湖南”,正是因为外界对湖南的这张亮丽名片有更多的期待,对“法治湖南”有更高的要求,对地域性的法治追求有着更多的期盼。
在依法治国的大视野下,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监督已经是执法机关的必然追求。区伯事件本身并不严重,但它造成的影响却不应该被低估。用开诚布公的态度调查和处理此事,把真相告知给公众,应该不至于太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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