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受贿116次,总额858万余元,其中收受41名下属买官贿赂739万余元,占其受贿总数的86%。15日,山东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刘贞坚受贿案由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法院经审理认定,刘贞坚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扣押在案赃款人民币33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其余赃款525万余元继续追缴。

丈夫卖官妻子收钱
巨野官场流传着“想办事、找大嫂”的说法,这个“大嫂”指刘贞坚的妻子江某某。1962年出生的江某某曾任菏泽市公安局机关党委副书记、巨野县公安局挂职副局长。她与刘贞坚共谋共贪,成了一个不折不扣的“贪内助”。
江某某喜欢权力带来的荣耀,用她的话就是“特别享受当县委书记夫人的感觉”。对于干部行贿,她不仅来者不拒,有时甚至还索贿。刘贞坚前脚找干部谈了话,暗示提拔,后脚江某某就去找这名干部要钱,称“困难很大,书记需要跟上面沟通”。
刘贞坚和江某某一个台前、一个幕后,一个卖官、一个敛财,开起了“卖官夫妻店”。刘贞坚任巨野县委书记时,多次在各种会议上讲要对干部进行大交流、大调整,且声称是“历史上调整面最大的一次”。江某某则利用各种场合向外界透露人事调整信息,有意无意地放出口风,例如,对一些干部说“最近要调整干部了,书记对你评价不错,你得好好表现啊”等等,让这些干部感到自己升迁有望,而为了早被提拔,就给江某某行贿。
因贪污及挪用公款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6个月的巨野县田桥镇原党委书记孔庆国,6次通过江某某向刘贞坚行贿1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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