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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钰成指立会与政府对《基本法》解释存分歧

香港泛民议员日前就《财政预算案》拨款条例草案提出3,904项修订,当中大部分由社民连和人力等提出,惟最后仅得618项获批。立法会主席曾钰成透露,政府曾要求他全部3,000多项修正案也不批准,但他表明不能完全同意政府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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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基本法

曾钰成直言,立法会与政府在《基本法》解释上有分歧。

曾钰成指,政府理据当中提到《基本法》第74条,但他表示,回归以来立法会及政府对74条有不同解释,“当局认为74条所述的法律草案,包括法案及议员修正案,但立法会认为并不包括议员提出的修正案”,故他必须依据立法会以往立场作裁决。

曾钰成表示,他作为立法会主席须根据《基本法》72条行使及履行的其中一项宪制职权,就是主持会议,以确保立法会事务得以有序、有效及公平地处理,他有责任确保修正案获准提出,是符合《基本法》及《议事规则》,亦须完全尊重议员参与立法的权利。

他裁定,社民连梁国雄提出当中的3,280项修正案属于“琐屑无聊”或“无意义”,因而违反《议事规则》第57(4)(d)条,令立法程序延长至一个程度,致使立法会不能妥为行使及履行《基本法》所订职权。

政府亦有就议员提出修正案提供意见,但曾钰成不接受或不同意对方3个意见。他称,不接受政府称,若立法会处理的某些修正案获得通过,便会妨碍政府履行《基本法》64条所订执行立法会通过的法律责任,称立法会的做法是“即使并非完全不合宪,也属原则上错误”。

他亦不接受政府称,若某些修正案获得通过,令政府承受违反作为雇主的法定或合约责任的潜在风险,立法会审议该等修正案便有欠恰当。修正案的优劣并非考虑修正案可否提出的相关因素。他亦不能同意政府称,对《议事规则》第57(4)(a)条的理解,修正案必须与法案的主题及有关条文的主题有关,不关乎提修正案的议员声称的目的与法案的主题是否有关。

曾钰成表示,“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基本法》第74条的诠释在分歧。我作为立法会主席,有责任秉行立法会的观点,即《基本法》第74条不适用于我根据《议事规则》考虑法案的拟议修正案可否提出。我已按照《基本法》第72条及《议事规则》行使我的职权,就2015年条例草案的修正案可否提出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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