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立法放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的限制。有消息称,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法案二审稿中,增加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的内容,相当于一定程度上放宽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设分支机构的禁令。

北京时间4月20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NGO)管理法案进行二审。一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二审稿中则表述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
另外,二审稿也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合法权益增加了一些保护性规定和便利措施,包括:境外非政府制止在中国境内依法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开展临时活动的,可以委托中方合作单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有关手续;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网上信息服务平台,公示境外非政府组织申请设立代表机构,以及开展临时活动的程序,供境外非政府组织查询;对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进行年检,不得收取费用。
此前的一审稿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开展临时活动,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二审稿也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铸就相关责任。二审稿还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及其代表机构违法行为的情节进行了区分,对相关的处罚规定进行了调整。
2014年12月,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
据陆媒凤凰网报道,不完全统计显示,目前在中国长期活动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有1,000个左右,加上开展短期合作项目的组织数量,总数可能多达4,000到6,000个。每年通过境外非政府组织流入中国的活动资金可达数亿美元,其活动范围涉及扶贫、助残、环保、卫生、教育等20多个领域。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王存奎曾在受访时说,对境外非政府组织要“辩证看待”,“有关资料显示,目前在中国活动的数千家境外非政府组织中,有政治渗透背景的有数百家。”他说:“如曾经在东欧剧变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些境外非政府组织通过直接或间接渠道进入中国活动,利用文化交流、捐资助学、项目培训等手段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搜集中国的政治、经济、科技、军事情报,在中国内部培养西方代理人和政治反对派;通过插手中国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特别是以开发援助、扶持弱势群体为名,抓住工人失业、农民失地、城市拆迁、退役军人等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的具体问题,以''维权''相号召,制造舆论,混淆视听,煽动民众同党和政府产生对立情绪;或者支持参与策划街头政治、民族分裂等活动。这些活动都对中国的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威胁和危害。”
同时也有多位在境外非政府组织工作的人士向凤凰网表示,他们都在密切关注中国有关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立法,他们也希望有法可依,但由于高度敏感,他们都不愿意公开发表回应。
这些人士表示:“我们都是自带干粮,希望在中国做一点好事,但却总是遭到各种怀疑和干扰。”
凤凰网报道指,2013年开始,国内开展了对境外NGO的一些调查,有些组织被要求填写“包含几十个问题的表格”,问题包括注册方式、资金、人员、活动范围、活动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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