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日前“省政府领导”栏目更新,杜航伟兼任陕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公开简历显示,现年53岁的杜航伟,在公安部有20多年的工作经验,自2010年外放到陕西就职之后,其仕途就一路稳中有升。

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官网“政府领导”栏目更新后的杜航伟个人简历显示:从2015年4月起,陕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杜航伟兼任陕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任陕西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的刘自成,虽然官方资料显示是已年满61岁,属于正常退休,但有诸多网友举报其在任时有贪腐、滥权行为。该信息是否属实,官方尚未对此作出回应。
有网友爆料,刘自成在任县长、县委书记时,把略阳变成了他的专制王国,略阳成了他的掘金矿。刘自成下令抽调公安、法院、司法、工商、城建、土管、电力等部门人员成立指挥部,刘自成任总指挥,开发商任办公室主任,把县政府公章交开发商行使政府职权。刘自成支持开发商雇佣黑社会,对被拆迁群众实行恐吓、威逼、殴打、欺骗、戴手铐、拘留、断水断电、吊销营业执照等手段。刘自成在指挥部会议上指示,要无条件服从开发商制定的补偿标准,谁不服就要实行株连政策。
2000年4月,刘自成在群众大会上宣布三不准:不准上告、不准上访、不准三人以上谈论拆迁。刘自成指示县人大副主任给法院打电话,不准受理拆迁案件,不准开庭。给司法局打电话,不准律师代理拆迁案件,指示县公安局从邮局截留、扣押上访举报信件。该网友披露,在刘自成的专制王国里,五人因拆迁致病而死。
另有网友称,刘自成利用职权,制定略政发(1999)33号文,给开发商减免税收十三种,使国家税收损失1300多万元。并勾结开发商侵占国有资产5291万元。在官员任用,企业改制,矿产开发,多种经营,扶贫,招投标,房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都涉及贪腐。更有网友爆料,刘自成利用权职干预司法略阳县高台小区韩毅的房产纠纷,韩毅案件在汉中中院审理前,县上领导几次去汉中找刘自成,会同中院领导,周密研究,提前画框定调。
而2003年至2004年5月,先后有北京《人权》、陕西政协《各界导报》等媒体记者来略阳采访,收集了大量证据,制作了录音录像,但每次县政府部门把采访的信息转给刘自成,刘自成立即同县上领导带上现金、礼品到西安托关系,找门路,阻止曝光。
杜航伟简历:
杜航伟,1962年4月出生,男,汉族,河南省灵宝市人,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南政法学院(刑侦专业)毕业,大学本科学历;
1980年9月至1984年7月在西南政法学院刑侦系刑侦专业学习;
1984年7月至1985年8月由公安部下派北京市公安局实习锻炼;
1985年8月至1993年9月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办公室干部、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
1993年9月至1996年4月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反有组织犯罪处副处长;
1996年4月至1998年9月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反有组织犯罪处处长;
1998年9月至1999年10月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处处长(期间:1995年5月至1999年9月全国公安机关青年干部理论研修班学习);
1999年10月至1999年11月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办公室主任;
1999年11月至2007年3月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
2007年3月至2010年2月任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局长;
2010年2月至2010年3月任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级),西安市委常委;
2010年3月至2012年1月任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级),西安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任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级),西安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年6月至2012年9月任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党委委员(正厅级), 西安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第一书记;
2012年9月至2013年1月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西安市委常委、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党委第一书记;
2013年1月至2013年2月任陕西省公安厅厅长,党委委员;
2013年2月任陕西省政府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
2013年6月任陕西省政府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
2013年9月任陕西省政府省长助理、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
2014年12月任陕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省委政法委员会委员;
2015年4月任陕西省副省长、党组成员,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武警陕西省总队第一政委、党委第一书记;
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中共陕西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委员、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