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会各界对行政诉讼立案登记制问题非常关注、非常期盼,可能很多公众都翘首以盼等着5月1日这一天,很可能会有非常多的案件起诉到法院。”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在昨天上午的发布会上称。

此次发布会,最高法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涉及立案登记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十个方面内容,要求法院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行政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司法解释》总计27条,将和新《行政诉讼法》一起于5月1日正式实施。
关键词1立案登记
民告官法院须接诉状七日须确定能否立案
行政诉讼一般被称为“民告官”,而“民告官”案件也是三大诉讼中最难立案的案件。
针对“立案难”,《司法解释》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司法解释》规定,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法院应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登记立案。当事人拒绝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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