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在内地市场遭遇商标侵权诉讼。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周五作出一审判决,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册商标「新百伦」,构成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需赔偿对方九千八百万元(人民币‧下同,约一亿二千万港元)。据悉,这是广州中院有史以来,判赔侵权额度最高的知产案件。
据悉,此案周姓原告是广州人,也是「百伦」及「新百伦」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中,「百伦」注册商标于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获准注册,该商标于○四年四月经核准转让给原告。「新百伦」于○八年一月获准注册。同时,周某还设立公司生产以「百伦」、「新百伦」为商标的男装鞋,并在大型商场设有销售专柜。
原告认为,被告美国New Balance公司在中国的关联公司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把「新百伦」作为商标标识,获利巨大,误导了消费者和经营者,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则辩称,「新百伦」只是其产品名称「New Balance」的中文名称,并没有在New Balance的商品上凸出使用,且使用其销售商品时间远远早于原告,不构成侵权。
广州中院审查认为,被告早已明知原告获得「新百伦」商标注册;「New Balance」的中文意译为「新平衡」,且被告关联公司的产品之前名称为「纽巴伦」;被告在侵权期间的经营获利高达约一亿九千万元,应该承担侵权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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