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5月4日,广受关注的“大屯路隧道飙车案”的两名90后司机唐某某、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朝阳法院同日正式受理此案。检方认为,两名被告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且系共同犯罪,均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若罪名成立,最高可处以6个月拘役。

飙车事故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5年4月11日21时许,唐某某伙同于某某分别驾驶兰博基尼小型轿车与法拉利小型轿车,在大屯路隧道外环处道路上由东向西故意超速行驶,相互追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及护栏、防护墙等交通设施损坏,并致兰博基尼车内乘客徐某(女,24岁,辽宁省人)腰椎爆裂性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事发后,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与唐某某在原地等待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指控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等。此前,经公安部门调查取证,于某某、唐某某在隧道内行驶的瞬间最高时速超过每小时160公里。
此次飙车案中,受伤的女子被鉴定为轻伤一级。根据2014年最新生效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将轻伤分为轻伤一级与轻伤二级。其中,轻伤一级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中度损害或者明显影响容貌。简单来说,轻伤一级相对严重一些。
值得注意的是,该案在对嫌疑人刑事拘留后,未走批准逮捕程序,而是进行速裁,直接提起公诉。有律师对此介绍称,危险驾驶罪案件量刑比较短,另外证据比较充分,事实争议不大,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会走刑事速裁程序,即直接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对于罪名中为何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一项,该律师解释称,所有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都对公共安全有一定危害性。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往往是为了损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具有明显的“加害性”。而根据本案案发的时间、所处环境,并无造成加害性的可能。该律师同时表示,涉嫌何种罪名需要看被告人是否有犯罪主观故意,还需要开率造成的客观后果。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犯罪故意,因此不适用以危害公共安全提出公诉。
此前,媒体报道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21岁,北京市人,无业;法拉利司机于某某20岁,吉林省长春市人,无业。两人生活上虽鲜有交集,但社交媒体上的内容多有相同,大多涉及豪车以及速度等。
据悉,兰博基尼司机唐某某绰号“大天”,在北京台球圈小有名气。曾获得过某台球比赛冠军。其家人自称非官非商,没有任何背景,买豪车的钱是唐炒股所得。法拉利司机于某某的母亲经媒体证实,系吉林长春一家石油企业的原副总经理。这家石油企业创建于上个世纪80年代,由国企改建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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