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客网

黄海波嫖娼门女主获刑 因3次介绍他人卖淫

声明:本文转载自 「网易娱乐」, 或因排版与篇幅原因进行过编辑,内容未经本站独立核实,不代表本站立场、观点或建议。 如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核实后立即删除。 [ 免责声明 ]

黄海波嫖娼事件的女主角刘馨予,因介绍卖淫罪,于5月1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据判决书显示,刘馨予被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其3次介绍卖淫并从中牟利,与其在黄海波嫖娼事件中的卖淫行为没有直接关系,但该事件是其案发的“导火索”。

文章配图

根据刘馨予辩护人杨明利律师介绍,刘馨予目前表示不上诉,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计算,她将于本月底刑满获释。

曾三次介绍他人卖淫

5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刘馨予介绍卖淫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刘馨予的行为构成介绍卖淫罪,综合各项因素考量后,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000元。

从法院认定的内容来看,刘馨予在2013到2014年间,曾3次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中获利。三次介绍卖淫的事件中,卖淫者既有女性也有男性。而认定的刘馨予犯罪事实中,并未涉及黄海波事件。

获刑与黄海波事件无关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馨予法制观念淡薄,介绍他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检方指控刘馨予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刘馨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违法所得,故法院对其从轻进行处罚。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但就刘馨予构成自首的意见,法院认为,刘馨予介绍卖淫是公安机关通过调取刘馨予手机通话记录、短信,银行存取款等相关证据获得线索后迫使刘馨予交代的犯罪事实,刘馨予缺乏自首的主动性,并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刘馨予于2014年11月30日被羁押,按照“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计算方式,她的刑期将于本月底届满。据刘馨予的辩护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杨明利律师介绍,刘馨予应该不会上诉。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