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原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上海营业部总经理戴学民被缉捕归案,成为红色通缉令上百名外逃人员中的首个落网者。这标志着红色通缉名单正在发挥效力。对于外逃人员而言,这不啻为晴天霹雳。


那么,这份红色通缉令的威力有多大?能不能把名单上的这100人全部缉拿归案“一个都不能少地”抓回来呢?
“知道”(微信号:nz_zhidao)为你解密红色通缉令。
4月22日,国际刑警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集中公布了100名涉嫌犯罪外逃的国家工作人员、重要腐败案件涉案人等人员的红色通缉令。仅仅3天之后,4月25日上午11时,在中国公安部指挥下,上海、江苏、安徽等省市追逃办和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将公开曝光的百名逃犯之一戴学民缉捕归案,这是公布百名外逃人员后的首个落网者人员。
戴学民的归案,标志着红色通缉名单正在发挥效力。对于在逃人员而言,这不啻为晴天霹雳。那么,这份红色通缉令的威力有多大?能不能把名单上的这100人全部缉拿归案“一个都不能少地”抓回来呢?他们是怎么逃出去的
确定嫌疑人是如何逃离的,是追逃过程中关键的一步。外逃官员是像翻越柏林墙的那些人一样,用各种神奇手段偷渡出境的吗?
事实远非那么奇特,大部分外逃者都是通过正常渠道,大摇大摆从海关出境。边境管理的不严密,给外逃者足够的漏洞可钻。未掌握足够证据时,纪检人员只能约谈涉案人员了解情况。约谈不是强制性措施,纪检人员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正是出逃的最好时机,不少官员都在被约谈时忽然失踪。
除此之外,经济犯罪都有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一旦有人被调查,就可能导致其他涉案官员外逃。例如,在这份百人名单中有着“第一女贪官”之称的杨秀珠,在其胞弟杨光荣被调查后,带女儿女婿等家人集体出逃,以新加坡为跳板逃到了荷兰。
直接前往美加的涉案人员毕竟是少数,大部分外逃者以香港为跳板,这就是为何在这份百人名单中广东省高达15人的原因。选择香港除了交通便利之外,其政治地位特殊也很关键。
我国公务员因私出国需要提前申报,高级别官员甚至不能藏有因私护照,但是香港澳门的性质是出境不是出国,办理港澳通行证相对简单。跨国逃亡用自己的证件行不通,所以这些外逃者往往会事先购买外国护照,但是这种护照没有入境记录也无法直接出境。
持有外国护照理论上就是外国人,要入境就得办理中国签证,但是程序非常复杂而且审核严格,涉案人员因此很难用非法取得的外国护照闯关。由于香港和世界上大部分国家有免签证协议,购买护照之后,只需在香港入境,即可获得“完美”的出入境记录。外逃时,嫌犯先使用港澳通行证到香港,然后用非法取得的外国护照前往第三国,这已经是现阶段最为流行的外逃方式。
除了香港之外,新加坡也是热门跳板。除了此前提到的杨秀珠,百人名单中的闫永明也经新加坡逃亡到新西兰。由于中国护照在新加坡享受免签待遇,外逃人员可以利用国内纪检机构未作出反应时,在新加坡迅速转移。
利用跳板除了便利性的考虑之外,还是一种迷惑侦查人员的反侦察措施。出逃人员使用港澳通行证进入香港,用非法护照转往第三国一般会用假名字,这会给调查人员造成障碍。要找到他真正的出逃路径,将会花费大量时间和办案经费。这样的反侦察措施,可以为外逃者深度潜伏赢得时间。百人名单上的广州花都官员王雁威就是使用港澳通行证出境,然后更换护照潜逃到加拿大的。怎么把他们抓回来
在这封百人名单上仍有99人逍遥法外,那么追捕这些人难度有多大?
公安部门透露,其中66人现在藏匿在北美,而美国和加拿大却未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在北美藏匿的中国经济罪犯远比名单中的多。除了这66人之外,公安部国际合作局局长廖进荣去年曾对媒体透露,超过150名经济罪犯潜伏在北美。没有引渡条约恐怕是最大的障碍。根据国际法,如果两国间没有引渡条约,互相之间没有义务配合对方缉拿潜逃罪犯。由此可见,要想让红色通缉令上的人归案并不容易。
劝说是中国公安部门最常用的方法。所谓“劝说”,是指在不惊动或在他国司法部门默许下,对逃亡潜伏在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理攻势,劝其“自愿”回国自首。中国公安部官员李旭(化名)对记者透露:“劝说是近年来公安部门最常用的一种方式,利用逃犯惶恐不安的心理,进行攻心战术。要让他感觉自己完全在警方掌握中,这招对意志不坚定的人非常有效。”
通过心理攻势击垮其心理防线之后,“劝说”人员会劝导对方归国自首。2007年逃往新加坡的原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胡星,在藏匿期间被中国执法人员劝说回国。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行长余振东,也是在美国被劝返的。李旭认为,“劝说对仓促出逃,经济实力一般的罪犯效果好。他们在国内生活奢靡,在国外过得不好,很容易萌生回国自首的想法。如果对方意志坚定且现金流充足,这招基本没用!”
劝说不管用,就只能通过司法协助来解决问题。尽管中国和美加无引渡条约,却一直存在司法合作。利用“非法移民遣返”制度就是其中典型的办法。加拿大就是以非法移民为由,将赖昌星遣送回中国。
这种合作模式已经被广泛了解,逃犯正在进行有针对性的准备,潜逃到新西兰的闫永明就是其中的典型。2005年,闫因职务侵占罪上了红色通缉令。 2006年,中国与新西兰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照理说当时可以启动引渡程序,闫永明却一直未能归案。闫的律师非常清楚,犯罪引渡或非法移民遣返,都不能涉及政治犯。因此,其法律团队一直努力将闫打造成被政治迫害者,闫不仅资助海外反华势力的活动,还向新西兰议会候选人提供政治捐献,新西兰两大主要党派工党和国家党的议员中均有他的盟友。通过政治活动,躲避中国政府的追捕,是外逃者现在惯用的招数。
香港前总华探长吕乐,香港经典电影《五亿探长雷洛传》的原型,1973年开始逃亡生涯。直到死的那天,他一直躲在台湾。吕乐每年必须拿出大量现金,打点台湾政界和黑道人物,才能得到保护。上世纪70年代,吕乐的资产已经高达5亿港元,所以钱不是问题。赖昌星没那么雄厚的资产而且出逃过于仓皇,藏匿在加拿大时又缺乏收入来源,应付诉讼耗费巨大,不得不变卖豪宅。钱财耗尽后,赖昌星连番败诉,输掉移民官司后被遣返回国。由此看来,外逃官员在国外能藏匿多久,主要在于他手上到底有多少现金。
他们的赃款如何藏匿?
钱是贪官和经济犯罪者海外藏匿的物质基础,追逃同时追回赃款才算全面成功,然而追赃的难度恐怕比追逃还大。
李旭告诉笔者,地下身份证产业盛行是令人头疼的问题。2004年,国内开始换领二代身份证后,新身份证无法彻底挂失,于是成为黑市上的抢手货。李旭认为二代身份证成为各种犯罪分子可以利用的漏洞。“二代身份证具有不错的防伪功能,犯罪分子却可以用已经挂失的身份证办理各种金融业务。”李旭担忧贪腐官员的财产利用这些黑身份证开设的账户隐匿,“除非他自己开口,或者找到身份证,否则我们根本查不到。”
在红色通缉令公布的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下发通知,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利用离岸公司和地下钱庄转移赃款的专项行动。该通知和百人红色通缉令名单同时出现,显然有所针对。那么,这些地下钱庄和离岸公司如何为贪官提供资金藏匿便利的呢?
一位投资移民公司负责人王某告诉记者,很多金融公司和境外投资代理,能帮客户操作资金离岸。所谓“资金离岸”是指用地下渠道将资金转移出境,躲避官方监控。王某说:“资金离岸有两种操作方法,一种是“蚂蚁搬家”,从深圳或者珠海口岸通过个人夹带方式,把大笔资金分拆过境。1000万规模的资金2周即可完成。”两周是地下渠道的操作时间,金主把钱给代理人,境外账户马上就能到账。 “另一种方式则是对冲资金,一家金融公司同时有境内和境外业务,可以通过对冲资金完成转移。”
王某说“资金离岸”的手续费平均为1%。2014年11月,北京警方出动400余名警力,对北京地下钱庄网络予以摧毁性打击,捣毁地下钱庄10余个,抓获嫌犯59人,冻结银行账户264个,涉案金额近1400亿元人民币。由此可见,地下钱庄业务规模之庞大。
仅有资金离岸渠道,缺乏安全账户也无法将赃款“平安”落地,这就是为何要打击“离岸公司”的原因。在开曼群岛一类的地方,注册离岸公司不仅流程简单,当地法律还规定股东结构保密。此类离岸公司可以在世界各国银行很方便地开设公司账户,给经济犯罪者提供了便利。王某告诉记者:“注册离岸公司后几乎可以在任何银行开设账户,无论在中国、美国都不是问题。”由于股东身份保密,这些“公司账户”等于匿名账户。离岸公司的股东身份真的无法被查到吗?王某如此告诉记者:“此类地区查股权结构并不难,当地法律禁止透露股权信息。实际上,只需要几百美元就能查。具体怎么操作,你懂得!”
王某暗示用非法手段可以查股东身份,然而查清股权不等于能追回赃款。中国公安部官员李旭对此评论说:“查清离岸公司股东结构并不困难,但是未必有用。犯罪嫌疑人不说,你可能根本不知道注册公司的名称,太平洋有那么多群岛,总不能挨个查吧?就算知道公司名称,这些证据是非法的,资金藏匿在法治程度高的国家,非法证据无法用来追赃!”
分文不差追回是不可能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第五章有“资产追回”的规定,然而这项规定执行起来却并不容易。由于私有财产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核心人权,任何对私人财产的查扣、征收、处置必须合法。美国和加拿大等西方国家规定包括洗钱犯罪在内的财产没收,须经过法院裁决方能执行。这样可以避免公权力随意剥夺私有财产,但同时也对跨国经济犯罪的赃款追缴造成障碍。
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对赃款的追缴一般分为刑事判决追缴和民事诉讼追缴。刑事判决追缴是国内已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判,并且对其犯罪行为做出判决后,要求国外司法机构协助。这种合作的国际法基础,是各国通过双边或者多边协议,相互承认对方法院的判决结果。承认判决结果是认定罪犯本人存在犯罪事实,不等同于承认其藏匿在他国的财产为犯罪所得。追赃时中国必须对具体追缴的账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提供其系赃款的确凿证据。西方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要求必须“一次过”,一旦法院认定证据不足,就无法补足证据后上诉或申诉了。
刑事追缴的优点,在于追缴过程他国司法部门可根据双边协议介入,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协助中方查找未发现的藏匿赃款。其根据是《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第十三条规定:“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尽力查找或辨认被请求的人员或物品。”在余振东案件中,有355万美元赃款是通过司法协助解决的。
民事追缴主要为商业机构的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如职务侵占或者挪用公款等案件。受侵害的商业机构可以在其赃款藏匿国家,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返还被侵占的财产。中国银行开平支行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特大贪污挪用洗钱案中,被害人中国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从香港、美国和加拿大追回了数亿人民币。
追回赃款的手段不少,但要想分文不差地追回赃款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五款规定,“缔约国还可以特别考虑就所没收的财产处分逐案订立协定或者可以共同接受的安排。”这个条款的意思是,追缴赃款过程中涉及国有权要求分享赃款。说得更通俗一点,就是“雁过拔毛”。加拿大驻华大使赵朴去年接受采访时,就提到“加拿大将仅保留赃款中的一部分,以支付加拿大在处理案件中所产生的成本。”其根据是中加两国有关收缴非法财产协议中“分享”条款,也符合《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法律精神。
除了赃款一部分可能被司法国“分享”之外,根据现行国际法及国内法,保险投资无法被罚没征收。如果部分赃款用于购买保险,即便证据确凿、当事国配合,也无法追回。由此可见,追赃只是没有办法的办法,堵住源头才是最好的“追赃方法”。
背景资料
红色通缉令并非法力无边
红色通缉令只是民间俗称,它的学名是红色通报。红色通报是国际刑警组织各成员国之间通报犯罪人员信息的一种机制。
除了红色通报外,国际刑警组织还有蓝色通报、绿色通报、黑色通报、橙色通报、黄色通报等多种不同形式的通报,其作用各有不同。所有成员国均有权申请发布红色通报,但是通报需通过法国里昂的总部向其他成员国发布。
190个成员国接到红色通报可以对疑犯采取强制措施,但是红色通报并不具备强制效力,不能等同于“国际通缉令”。各成员国有权根据自己国内规定对通报中涉及罪犯进行处理。有的一经发现就马上逮捕并通知发布国,有的只会对目标进行监视或关注。加拿大规定,接到红色通报后,皇家骑警有权将被嫌犯拘留48小时,48小时后没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其犯罪,警方只能将其放走。
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活动社会危害性较大,各成员国执行通报会相对积极。2011年,应沙特阿拉伯请求,国际刑警组织对47名沙特籍“基地”组织重要成员发出红色通报,其中包括本·拉登的女婿阿布·盖斯。2013年,阿布·盖斯被土耳其驱逐出境后,在约旦被反恐部队扣留。随后,美国特工将其带回美国受审。暴力犯罪者或恐怖分子一旦出现在红色通报上,各国警察和情报部门会迅速处理,以免危害当地安全。
红色通缉令长什么样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要求,红色通报必须包含两部分的信息:
一部分是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如照片、体貌特征、年龄、籍贯、口音、指纹、职业、特殊生活习惯、所持证件身份号码信息等资料;另一部分是嫌疑人被起诉或者指控的罪名、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可能最高量刑结果、警方逮捕令或者法院的判决书等法律文件。国际刑警组织有格式化的“红色通报信息登记表”,成员国要发布通报信息,只需要填写完成之后,上传到系统即可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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