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篇《“打虎”中屡次反转的庆亲王》的文章提出,庆亲王因贪腐饱受诟病,行政能力也不出色,但是,慈禧看中他政治上的“忠诚可靠”。“老庆‘大事不糊涂’,他做事‘荣辱忽焉,皆在圣意’。在关键时刻,总能坚定地选择站在太后一边”,因此,慈禧对庆亲王的贪腐眼开眼闭,最后让他有机会断送了满清政权。
读这样的文章,难免让人心生疑惑。文章显然是从庆亲王贪腐损害清王朝的根本利益来立论的。然而,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历史上出了庆亲王这样的人物,加速腐朽不堪的清王朝灭亡,中国得以朝前发展,这不是一件好事吗?再说,清王朝的根本利益不就是慈禧的利益吗?慈禧容忍庆亲王的贪腐,对我们今天认识腐败,意义到底又在哪里呢?
历史的类比难以为我们今天从理论上认识腐败的权力逻辑提供帮助,而国外学界一些现有的腐败研究则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这一逻辑,也让我们能更好地看清晚清或其他特定环境下腐败的一些共同特点。在这些理论中,有一种叫“主管-代理困境”(principal-agent dilemma)的解释模式。
“主管-代理困境”是美国政治学家爱德华.班菲尔德(Edward C. Banfield)在《政府组织中的腐败特征》一文中首先提出来的,后经其他研究者的调整或扩充,成为分析腐败和反腐的一个常用模式。这个分析模式被用于多种不同的主管-代理关系,如公司经理(代理)与股份持有人(主管)、非民主制度中的任命官员(代理)与高层统治者(主管)、民主制度中的当选官员(代理)与选民(主管)等等。
“主管-代理困境”是一种从利益和功利关系来分析腐败或反腐的方式。在慈禧与庆亲王的关系中,慈禧是“主管”,庆亲王是“代理”。代理是替主管办事的,但是,代理经常以自己的利益而非主管的利益为优先。主管与代理不仅利益不同,而且信息也不对等。代理很清楚自己是在为什么目的办事,但是主管却不总是能确定代理在为自己的利益办事。所以主管经常是既要利用代理,但却又不能对他完全放心。
美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学者罗伯特·克里加德(Robert Klitgaard)在《遏制腐败》一书中指出,用主管-代理困境分析腐败是基于这样一种基本的自私人性考量:“代理如果觉得腐败对自己利大于弊,他就会腐败”。 腐败是一种个人对利害权衡的结果。一个官员有腐败(受贿)或不腐败的选择。如果不腐败,他能得到一份回报(工资收入和待遇),他还能享有清廉的道德满足。如果腐败,他可以从受贿捞到油水(油水当然有大有小),但也冒着因贪腐败露而丢官的风险。而且,他还得为贪腐付出道德恶名的代价。
克里加德指出,贪腐者愿意冒什么风险或付出什么道德代价,取决于他的道德和文化标准,也取决于“他的同伴或同事是怎么做的,……他如果身处于腐败文化之中,又不择手段,那么,腐败的道德代价对他来说可以接近于零”。也就是说,他根本不会在乎什么恶名不恶名。腐败的官员往往把贪腐败露和被惩处当作最大的危险和代价,惩处可能包括丢掉薪俸或工作、名誉扫地等等。决定一个官员不贪腐的经常不是道德觉悟,而是“得不偿失”的利益考量,这是“代理”对腐败问题的基本思考方式。然而,“主管”一方对待腐败则另有其他考量因素。首先,主管必须尽可能真实地了解代理究竟是在尽力为自己办事,还是在暗中谋取私利。代理谋取私利有时会给主管带来“负外部效应”(negative externalities),使主管的利益“受损”。严重的受损会令主管威信扫地、损失进项、无法进行优胜劣汰的选拔,乃至丧失政权(亡党亡国)等等。克里加德指出:“如果在现实生活里存在腐败,那么主管便无法断定代理所做的事情有多少是为他在尽力。要更好地弄清楚代理到底在干什么,主管需要付出相当的代价。”
这就有了主管-代理困境的第二个的问题:他们所掌握的情况信息是不对等的。主管不能相信代理所说的话,因为代理会谋取私利而误导或隐瞒主管。越是能力强的代理越是有可能这么做,巨贪的官员经常是一些能吏。主管很清楚这一点,所以他在任用代理时必须随时在要“诚实”一些还是要“能干”一些之间进行权衡。主管有自己的权力利益,为了稳固权力,他需要反腐。但是,他真正在意的并不是官员的道德纯洁,而是保证自己的统治利益。克里加德指出,只要官员腐败不直接有损于主管的统治权力利益,主管所做的无非只是根据具体形势需要,调整“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的孰轻孰重。
慈禧和庆亲王之间的主管-代理困境是很明显的。慈禧需要庆亲王,庆亲王做事“荣辱忽焉,皆在圣意”,在关键时刻,总能坚定地选择站在慈禧一边,无论发生什么坏事,庆亲王总是为撇清慈禧与坏事的责任而效力。慈禧因此可以容忍庆亲王的适度腐败。只是在庆亲王“最佳代理办事行为和最合适程度腐败行为”之间的平衡被破坏,损及大清国(也就是慈禧)的根本利益时,慈禧才会对他反腐。例如,庆亲王将120万两黄金送往东交民巷英资汇丰银行存放,御史蒋式瑆得知后,上奏朝廷,还捅给了报馆,事情闹大了,有损于大清王朝的统治权威,慈禧于是下令调查。又例如,段芝贵以重金购得歌女梁翠喜献给庆亲王之子载振,后又向庆亲王本人巨额献金,买官当上黑龙江巡抚。御史赵启霖闻讯后,上奏弹劾。这事也损及大清国的颜面,慈禧这才下令调查。庆亲王不是慈禧的政敌,慈禧还用得着庆亲王。所以,她对庆亲王的反腐只是做给旁人看的,当然,也是在提醒庆亲王,不要忘记谁是主管,谁是代理,也不要以为主管和代理的信息不对等就放肆胡来,毕竟还有言官御史会向她这个主管随时报告。
主管必须让代理得到好处,这样代理才能出力为他办事。但是,主管又不能由着代理为所欲为,不仅私下里大捞好处,而且弄不好还会喧宾夺主、独自坐大。专制统治的主管对官员腐败并不会采取“零容忍”的做法,因为对零容忍会使主管无能人和可靠之人可用,因而损害自己的利益。为了自己的利益,主管会在他认为是适度的范围内对一些代理的腐败眼开眼闭。庆亲王一文中说,“‘政治忠诚’成为晚清第一贪奕劻贪腐护身符”,应该就是这个意思。或者可以说得更明白一些:就算慈禧对庆亲王进行反腐,那也不过是一个腐败权力的反腐。最高位的主管并不需要自己清廉贤德、没有私心、一心为民,才会时而有所整顿吏治、革除腐败的行动。1975年,菲律宾国税局陷入塌方式腐败(勒索和受贿),马科斯总统任命以清廉和能干闻名的法官普拿纳(Efren Plana)到那里去反腐,普拿纳大刀阔斧,许多国税局官员应声落马。克里加德指出,普拿纳的反腐几乎完全维系在他一人身上,他一离任便无以为继。后来马科斯总统把亲属安插到国税局,“有人甚至认为马科斯通过国税局高层不断小额支取他的竞选费用”。当然,这不等于说普拿纳法官的反腐是没有意义的。克里加德指出,有人认为“如果不能改变制度结构或社会价值观,那么对腐败就无计可施”,“虽然这样的看法有些道理,但是,值得庆幸的是,普拿纳法官并没有屈服于这样的看法。在一个腐败的社会里,在国家领导本身就腐败的情况下,他接受了任务,到一个腐败的组织去担任最高督导。他可以很容易地说(也可以理解),这是做不成的事情。但是,正因为他没有这么想,他遏制腐败的工作才取得了很多成就”。
任何情况下的反腐都不是一件坏事,然而,在官员(代理)只是产生于上层任命的制度中,主管对一些代理的反腐不得不依靠另一些特别清廉的少数“特别代理”。菲律宾的普拿纳法官或者大清帝国的御史蒋式瑆和赵启霖都是这样的特别代理。单凭他们的力量,反腐的作用和效果只能是非常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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