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小学为一名在港匿藏多年的小童进行「能力评估测试」,被部份激进示威者包围抗议,事件引起社会关注。 市民对此反应两极,一方面有人认为基于人道理由,入境处应作恩恤安排,酌情处理;一方面亦有人认为政府应依法处理,以免立下不良先例。 在情与法之间,社会应如何抉择? 酌情处理又应以甚么作考虑?

199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28条列明,儿童拥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作为教育工作者,笔者对此是百分百赞成的。 然而,今次事件的关键不在于「应否」提供教育,而是「谁」提供教育的问题。 据立法会教育预算数据显示,2013-2014年度的津贴中学与小学学额单位成本为54,170元及47,320元,而每名大学生的政府额则达22.7万元。 换言之,政府需花费128万元,以支付学童从小六至大学毕业的学费。 这还只是一般情况,如该学童有特殊学习需要,又或未曾接触正规教育而需要额外支持,则政府随时要多花费数以十万计的额外公帑。 教育毕竟是动用公帑的公共福利,谁有资格获得资助,涉及的并非「酌情」与否,而是接受者的身份问题。 对于港人身份,入境条例有清晰阐述,这个案实不属特殊案例。
退一步说,即使香港社会不在乎这区区百多万的开支,酌情处理又是否最能保障孩子权益? 现阶段这也许是「个别个案」,一旦局方选择酌情处理,很可能向社会传递一个错误讯息「只要孩子匿藏满一定年期,便能获得宽待」,从而间接鼓励部份父母(或监护人)冒险一试。 未来会否有更多孩子因父母(或监护人)的不理性决定,而丧失接受教育、医疗等基本权利? 「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一切」的理念,应狭窄地应用于某一个案? 还是用于防止「新常态」的发生?
诚然,过去亦曾有持临时身份证明书(俗称「行街纸」)的女生获容许无条件居留,但酌情处理的前提是该女生已融入香港社会,且成绩优异,未来能让社会大众受益。 另一方面,其酌情个案应独特而难以仿效,否则这实在需要社会谨慎行事。
常言道:「地狱之路是由良好意图铺成的」(The road to hell is paved with good intentions)。 香港虽然是个法治社会,可是依旧受着中国传统思维所影响,社会上充斥着太多「法外情」、「于心何忍」、「法律不外乎人情」等概念,讨论时尽占道德高地,每每凌驾于法律和入境条例之上。 这些难以穷尽,复杂而主观的感情考虑,对香港社会是否过于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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