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深夜11点多,一辆载有400多人的客轮突遇龙卷风,在中国长江湖北石首段倾覆。据媒体报道截止到2日下午17时为止,出事的"东方之星"船上456人,只救出19人,其中14人生还,尚有437人生死不明,救援还在进行中。中国国家总理李克强在事发第一时间赶到长江江面现场指挥救援,勉励搜救人员:救人是第一要务。对于事故的责任现在还没有明确的说法,未来会有哪些相关人员因此受到处罚,也是未知。
由此我们想到了2014年4月16日,韩国一艘载有476人的"岁月"号客轮在韩国屏风岛以北海域意外进水并最终沉没,造成295人遇难,仅有172人获救。4月27日韩国总理对此事件负责,引咎辞职。同样,2013年11月21日位于拉脱维亚佐利图德的一家大型超市坍塌,造成54人死亡,40多人受伤。其总理东布罗夫斯基斯在11月27日宣布辞去总理职务,以对此次事故负责。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民主社会来讲,一旦出现责任性事故,必然有领导人对此负责。反之在中国,我们的处理方式就不太一样。我们知道不久前的2014年12月31日中国上海的踩踏事件,造成了36人死亡,49受伤,中共因此对黄浦区区委书记周伟、黄浦区区长彭崧进行了撤销党内职务和行政撤职的处分,还有其他9名相关的责任人也遭到了处分。还有,我们知道刚刚发生的中国河南鲁山养老院造成38人死亡的重大火灾事故,在几天前的5月27号,中共平顶山市委也对此做出了相关处罚决定:鲁山县副县长田汉霖等4人被停职处理。
显然,在民主社会里,出现责任事故一定会有相关的责任人和更高的领导人对此负责;而在中国,出现相同的事情,责任人不会主动下台,只会等着被上一级领导处分,被迫下台。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呢?在民主社会,官员的权利来自国民的授予,民意拥有最大的权利,它可以对官员造成巨大的压力,可以对官员问责。一旦出现重大事故,汹涌的民意必然扑面而来,面对这种情况,责任官员必须先主动承担责任或者下台。而在中国,官员的权利来自上级的任命,即使出现事故,如果上级官员不下令,民意也不会对其构成太大的威胁,所以他们也不会主动下台。
两种不同的制度必然带来两种不同的行政运作习惯,在民主国家,官员为事故下台已经是一种习惯。所以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民主国家的各种行政长官为了各种各样的事辞职下台,因为对于他们来说,辞去行政职务只是丢掉一份普通的工作,对他们的人生与事业并不构成很大的影响。相反如果他们不对已经发生的事负责下台,反而会受到社会各方面的谴责,让他们名誉扫地,得不偿失。但是,有观点认为,如果在责任性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领导人便引咎辞职,那谁来处理事故?政府运转是否会受影响?尽管可以临时任命一个替代的人,但仍然给人逃避责任之嫌,因为事故发生后最重要的是调查和处理,而不是找一个引咎辞职就以为万事大吉。
而在中国,官员没有为某事辞职下台的自由与空间,听从上级的命令是中国官员行事的习惯。因为官员的政治命运不是掌握在自己手里,而是掌握在上面领导的手里。即使官员想为某件事辞职下台,他也没有这种权利。所有我们看到,承担事故责任的官员很少会自己辞职,只会被上级免职。再说,中国的官员也不想辞职,因为对他们来说当官是一辈子的事,是永远的事业;一旦他们辞职下台,放下手中的权力,他们将变得一无所有,遭受人生与事业的重大挫折。尽管如此,同样有一种观点认为,中国的官员虽不会主动辞职,但他们却能先处理紧急事故。
不管两种制度的官员在责任事故面前的表现和抉择有怎样的不同,归结到一点就是政治制度的差异。至于哪一种制度更好,留给读者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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