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SM娱乐公司6月4日提出异议,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对SM公司与吴亦凡、鹿晗的纠纷下达的强制调停未能使双方达成和解。强制调停指当事双方的意见无法统一时,法院规定和解条件并强制双方和解的制度,当事双方如果在强制调停后两周内不提出异议,强制调停就将正式成立,其法律效力等同于正式判决。

吴亦凡(左)、鹿晗(右)(图片来源:新浪微博“Mr_凡先生”“M鹿M)
2014年5月和10月,韩国人气组合EXO成员吴亦凡、鹿晗先后向SM公司提出了确认所属协议无效的诉讼,理由是SM公司对艺人差别待遇,与付出相比所得过少等,而SM公司则回应称吴亦凡、鹿晗是为了个人利益而无视组合其他成员与公司的利益。吴亦凡、鹿晗向SM公司提出解约诉讼后,法院曾多次对双方进行调停,但始终未能促成双方和解。
吴亦凡、鹿晗相继与SM公司提出解除合约后,双方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多次调解以失败告终。5月18日,韩国媒体报道称,首尔中央法院对吴亦凡、鹿晗与SM公司间纠纷下达了强制调停决定。这一消息爆出后,吴亦凡、鹿晗法务代理人回应称“正在进行讨论”,尚未表明具体内容,SM公司方面也表达了同样的立场。
根据法律界人士于6月5日透露,SM对于法院所提出的强制调解案,于6月4日透过法律代理人向首尔中央地方法院提起“异议申请案”。因SM公司6月4日提出异议,这次强制调停未能使双方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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