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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晓明起诉医院侵犯肖像权名誉权索赔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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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8日,北京法院网官方微博发布案件通告,介绍了黄晓明起诉某医院侵犯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案的情况。

文章配图

黄晓明

据介绍,原告黄晓明称,2014年11月,他得知被告医院在其主办的杂志中,擅自将自己的肖像用作题为“为有借口离婚我花钱雇人勾引老公”文章的配图,并在页面上附有被告的医院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有明显商业广告属性。涉嫌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

故原告将被告北京丰台某医院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收回并销毁涉嫌侵权杂志,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精神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3,000元(1美元约合6.1962人民币元)。据悉,该案件正在受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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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名誉权】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以书面、口头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肖像权】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权能有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是未经许可而制作、使用他人肖像,且无正当理由。此外,恶意非法毁损、玷污、丑 化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构成对肖像权的侵权。现代社会利用人的肖像的现象越来越多,但利用他人肖像必须经过肖像权人本人的同意,否则就侵犯了肖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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