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受审之后,刘贞坚的行贿人陈宜民的审判近期广受关注。

近日,山东菏泽中院对巨野县原副县长陈宜民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陈宜民有期徒刑9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对其所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
虚报冒领截留补偿款
贪污最大的一笔款项是通过截留的方式实现的。2008年1月,陈宜民在铁雄新沙公司建设过程中,在管理铁雄新沙公司支付银天纺织公司的190万元(1元人民币约合0.16美元)补偿款过程中,截留132万,据为己有。
1973年陈宜民在巨野出生,2007年12月至2009年2月,陈宜民任巨野县副县长、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2009年2月至2013年7月任巨野县副县长。据悉,2007年陈宜民当上巨野县副县长,是他拿着一张存有1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与时任菏泽巨野县委书记刘贞坚钱权交易实现的。
陈宜民的贪污行为在其当上副县长之后更加大胆。菏泽中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至2013年1月,陈宜民担任巨野县副县长、巨野县田桥镇党委书记,分管城乡建设、城镇开发、大项目推进及煤化工业园区建设、招商引资、包重点企业、重点项目、联系镇区办事处,利用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侵吞、骗取等手段,贪污公款人民币共计436,787万元,陈宜民个人得款人民币398,787万元。
为填饱钱包,陈宜民想到的办法五花八门----截留补偿款、申请无偿资金、利用虚假发票等等。
挪用360万元注册公司
2008年,陈宜民和祝某、杨某商议注册成立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册资金为360万元。2009年1月初,陈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财政上的钱把资验了,验资后赶紧把钱抽回来。陈宜民被认定的另一个罪名是挪用公款罪,挪用的360万元是为了注册公司。
2009年1月,陈宜民利用担任巨野副县长、田桥镇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与田桥镇副镇长杨某、财政所所长祝某等人共谋,共同出资组建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使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金,办理公司注册登记。
2009年1月13日,祝某用田桥镇政府公款360万元缴纳了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的注册资金。当年1月18日,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验资完成后,祝某将360万元归还田桥镇政府。
庭审中陈宜民曾辩称,他事先没有安排挪用360万元用于企业验资,杨某、祝某事先也没有向他汇报,他的行为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
法院经查,证人杨某、祝某均证实,2008年下半年,陈宜民和他们商议注册成立巨野国泰建材有限公司,并商定注册资金为360万元。2009年1月初,陈宜民指示祝某先用财政上的钱把资验了,验资后赶紧把钱抽回来。而且陈宜民在侦查阶段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陈宜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
难逃法网
陈宜民受审广受关注的一个原因是,他曾是菏泽市委原常委、统战部部长刘贞坚的行贿人。今年1月30日,刘贞坚受贿一案在潍坊中院公开审理。检方共指控刘贞坚44笔犯罪事实,其中41笔犯罪事实均为收受下属贿赂,这其中就有陈宜民。
法院经查,陈宜民是主动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犯罪事实的,属于自首,而且他在接受菏泽市纪委立案调查期间,向调查组提供了刘贞坚在担任巨野县县委书记期间在干部提拔、调整中收受他人财物的重要线索,后经省纪委对刘贞坚立案调查得以证实。刘贞坚受贿一案在中国有重大影响,根据法律规定,陈宜民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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