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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为党组首立规矩 重大决策失误终身追责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6月16日正式发布,其中明确了责任追究制度:“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追究有关党组成员责任。这是70年来中共首度为党组“定规立矩”,其更深的含义在于对党组工作作出全面规范,改善党的领导。

党组制度正式始自1945年党的七大。中共党史出版社出版的《新党章学习问答200题》这样解读党组的作用:“党对非党组织的领导,主要是通过设在这些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的党组来实现的。充分发挥党组的作用,是实现党在各个阶段主要任务的重要保证。”

不过,如此重要的制度,此前只有党章中的3个条文,对党组制度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由于此前党组制度没有专门的党内法规,导致了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公司法施行后,如何协调党组书记和董事长之间的关系,也成为一些基层单位面对的问题。

《条例》六大看点

看点一:70年来中共首度为党组“定规立矩” 填补党内法规空白

党组是中共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领导机关中设立的领导机构。截至目前,全国共有党组8.6万多个,涵盖了从中央到县4个层级。此次发布条例,是70年来中共首度为党组“定规立矩”,确保中共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落实的重要途径。

中共官媒新华网的报道指出,党组制度长期以来除了党章用3个条文作原则规定外,一直未出台专门的党内法规来进行规范。由于缺乏具体制度遵循,党组设立不统一、成员配备不一致、职责不明确、议事决策不规范等问题,制约了党组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组建设。今年5月29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条例。

有专家指出,条例出台填补了党内法规空白,对于进一步规范党组工作,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更好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去年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体系,以党章为核心,把党内的各项法规,该修订的修订,该制定的制定,而且四中全会还强调,党纪要严于国法,那就是要用各项纪律、规矩把党内的各种准则、要求、观念等落到实处。

看点二:国有企业党组书记一般由董事长兼任 明确党的领导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协调运转

在中央巡视紧锣密鼓展开、国企反腐高压推进的背景下,国有企业该如何加强党组建设,备受关注。

可以注意到,这则条例对此有较多论述。其中,在“设立”章节,新规明确,“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中管金融企业,经党的中央委员会批准,可以设立党组,但其下属企业一般不再设立党组。”

新规还专门明确了党组书记的设立:国有企业党组书记根据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形式确定,建立董事会的一般由董事长兼任,未建立董事会的一般与总经理分设。其他党组成员一般由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党员领导人员和纪检组组长根据工作需要担任。

而就党组成员的人数而言,条例明确,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和中管金融企业党组成员一般不超过9人。

条例还明确,“国有企业党组讨论和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相一致,并与公司章程相衔接。经营管理方面事项一般按照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决定,涉及国家宏观调控、国家发展战略、国家安全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应当经党组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或者经理层作出决定。”

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教授甄小英对此评价称,“比如说国企党组这一块,下一步深化改革将带来股份多元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党的领导和法人治理结构如何协调运转,实现利润与承担社会责任如何兼顾,都应当有一个明确的规范。”

看点三:履行从严治党责任不力将被追责 着眼全面从严治党

在第一章总则中,“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开展工作,落实党组管党治党责任”就被列为党组工作应当遵循的四大原则之中。

条例将党组工作纳入制度化轨道,这种规范本身就是对党组成员的一种有效约束,体现了从严治党的要求。

看点四:党组书记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在条例第四章,重点就“组织原则”方面的问题予以明确。

条例明确,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由党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需要指出的是,这则条例对党组书记作出明确要求,“应当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不得独断专行。”

看点五:党组作重大决策,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

明确提出,党组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在其工作规则中明确议事内容目录,实行清单管理。

而对于重大决策,条例则指出,“一般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方案,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过集体讨论决定。”

条例还对党组议事决策采用的形式进行了明确,即党组会议形式,“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条例进一步明确,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

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对会议议题的重要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党组会议议题涉及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党组成员应当回避。

看点六: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这则条例,首次对党组及其成员的责任追究提出明确要求。

除了规定“建立党组书记述职制度”“建立党组及其成员履职考核制度”等之外,这则条例详细列出了“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的八种情形,其中包括“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等。

条例明确,“对发生集体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或者在其他党组成员出现严重违反本条例行为上存在重大过失的,还应当追究党组书记的相关责任。”

此外,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条例的党组成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规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条例还明确,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条例情况,应当自觉接受纪律检查机关及其派驻机构、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巡视监督范围和党员定期评议内容。

这将便于广大党员对党组工作进行监督,党组工作透明度、科学性应该会得到进一步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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