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07年12月15日重庆某地居民一家三口(还有一只小狗)被凶手入室残杀,部分媒体围绕死者的“煤老板”身份大做文章,部分网友大赞“煤老板被杀活该”一事,笔者稍有异议,写了一篇帖子《因为他是煤老板,所以活该被杀?》,挂在凯迪网上,也引起了一些议论。
据悉,此案已经告破,实际情况是:被媒体冠以“煤老板”的那个遇害者,其实只是在本地从事煤炭贩运(从甲地买煤到乙地卖,赚点差价)、兼开麻将馆的一个普通小业主,人品亦无甚恶处(因其从小失怙,遇害前一直与养父母生活并尽心赡养之,受到邻里称赞),并非人们想象中那种富甲一方、心肠坏透的黑矿主。而众网友激赏的那位“正义的”凶手,原来是一个曾因盗窃、吸毒被判刑和劳教、今年8月才刑满释放的人员,且是死者邻居。该凶手为筹毒资,半夜入室偷盗了600元钱,在小狗叫声惊醒户主之际,残忍地将户主祖孙三人及小狗杀害。
了解这些实情后,相信大家对一些媒体为了“眼球效应”而哗众取宠、急功近利的做法,自有深刻体会。在媒体缺失客观、公正原则与人性关怀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所谓新闻,往往是要大打折扣的。可惜了一干网友因过于激动而四处横飞的唾沫。
本文不想再讨论此案新闻报道客观与否,而提出另一个颇有意味的话题:为什么新闻媒体要热衷于将死者身份往“煤老板”上靠,为什么一些网友一听到“煤老板被杀”就表现出狂热情绪,要大声叫好?
对此,我们可以找出许多原因,如新闻媒体的无良,体制的弊端,贫富的两极分化,社会倾向性情绪无发泄渠道,等等。但是,我想还有一个深刻原因是,煤老板这个群体,在社会矛盾日益加剧的今天,已被我们“集群式妖魔化”了。虽然煤老板千差万别,也有一部分是安分守纪的良民,如本案的受害者即是,但在人们“正义的”眼里,他们就是一个为富不仁、恶贯满盈的集群,“天下乌鸦一般黑”,“洪洞县里无好人”(这似乎是一句谶语了)。而煤老板个体的善恶、命运是无足轻重的。
因为是“妖魔”式群体,所以我们对煤老板们具有天然的道义优势,可以用最暴烈的谴责甚至诅咒,对他们进行“政治正确”、“价值挂帅”的道德性审判,连他们遭受家破人亡的悲剧,也成为咎由自取的“活该”,连凶手灭绝人性的犯罪行为,也成为“正义的以暴易暴”。
“集群式妖魔化”是一手非常厉害的武器,它可以凭借全民公意和道德至上的名义,把一些居于少数地位的社会群体,打击成体制性的劣等阶层,给予集体性的贬损与侮辱。对这种“集群式妖魔化”现象,我想大家不会太陌生吧。阶级斗争年代,“五类分子”、“右派”、“走资派”、“反革命”、“特务”这些名词,绝不单指个体的人,而是意味着一个数量庞大的群体、一个体制性的坏人阶层。那年月,一听到“地主”两个字,谁个不攥紧拳头、咬牙切齿?似乎当时中国的几百万乡村士绅,全都是吃人不吐骨头的恶霸,结果一场阶级斗争,就把这个堪称农村精英的阶层给扫灭了。当然,随之消失的,还有中国延续几千年的乡村文化血脉。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如今农村又冒出了一大批被称为“致富领头羊”、“种田能手”、“养殖大户”的人,并被体制广泛吸纳,还入党、评先什么的。我不知道,这些“领头羊”、“能手”、“大户”与当年的地主究竟有多大区别,而政治待遇却相判云泥?
如果说,当年“集群式妖魔化”主要是出于意识形态因素的话,现在则更多出自道德因素。在网上,只要占据自以为是的道德制高点(譬如爱国之类),就可以凭着国籍、民族、地域、身份、职业等标志,对审判对象进行分类甄别,一一贴上合适的标签,横扫千军如卷席。一个外国人和一个中国人起了冲突,中国人吃亏了,于是就成了“辱华”事件,该国全体国民就成了我们口诛笔伐的对象。一个河南人在深圳当了小偷,于是全体河南人都是小偷,该被逐出这座城市。一个教师打了学生,于是全国教师都是凶手,该放下教鞭走人。一个公职人员贪污了,于是全体公职人员都是贪官污吏,该当杀尽斩绝。看看网上发生的一些有关“爱国”与“汉奸”的事件,这种愈演愈烈的“集群式妖魔化”现象,难道不值得人们警醒吗?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中谈论“多数人的暴政”时,深刻指出:“社会本身是暴君时,就是说,当社会作为集体而凌驾于构成它的各别个人时,它的肆虐手段并不限于通过其政治机构而做出的措施。社会能够并且确在执行它自己的诏令。假如它所颁的诏令是错的而不是对的,或者其内容是它所不应干预的事,那么它就是实行一种社会性暴虐。”
我不知道,当我们罔顾理性分析与逻辑判断,而热衷于以虚拟的“道德正确”为诏令,在网络上大肆开展“集群式妖魔化”运动时,会不会导致一场新型的“社会性暴虐”?这种“社会性暴虐”的祭品会是什么,难道仅仅是所谓的“煤老板”一家三口及一条小狗的性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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