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审议的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拟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不听法庭制止的”,纳入妨害司法之扰乱法庭秩序罪。对此,法学界和律师界发出了激烈的反对声音。

近日,《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二稿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草案第36条内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修改内容引起热议,法学界和律师界发出了激烈的反对声音。
著名律师斯伟江今天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如果刑法修正案获得通过,他在今年五月份的一次法庭行为可能就会面临牢狱之灾。据他介绍,当时在法庭上,针对公诉人隐藏一份有利于被告人的笔录的行为,斯伟江当庭指出公诉人涉嫌违法,“依照刑诉法和最高检的规则,这份证据是必须提交的。”
斯伟江的担心缘于6月24日,刑法第九修正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在此次的二次审议稿中,拟将刑法第309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四)有其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资料显示,1997年《刑法》首次大修时,新增了“妨害司法罪”,当时仅包括“聚众哄闹、冲击法庭”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两种情形。而到了2014年10月27日刑法第九修正案(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时,其中,第三十五条,拟将“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和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纳入妨害司法之扰乱法庭秩序罪。
对此,法学界和律师界发出了激烈的反对声音,在他们看来,扩展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行为范围,很可能给法院拒绝监督、打压律师和对抗舆论批评提供机会,不利于各界对司法的监督和批评。但是, 几个月过后的二次审议稿中,以上内容基本完整保留,只是分别增添了“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和“情节严重”字样,这使得外界反对声进一步发酵。
某律师事务所近日在新浪微博上所发起的关于《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扰乱法庭秩序”的投票活动,截至7月1日下午共吸引1054人投票。其中,仅3.7%的投票者认为该条“有利于维护法庭秩序”,1.9%的投票者认为有利于确立庭审中心主义,94.4%的投票者持反对意见,认为进一步扩大了控、审两方权利,挤压辩护空间,不利于法庭兼听则明。
著名律师迟夙生在接受界面新闻采访时称,中国冤案泛滥,但很多时候,法庭明知道是冤案,仍这么判,而律师则需要进行抗争,“如果一旦不抗争,整个法庭的大门就关上了。”
斯伟江则指出,条款中的“侮辱、诽谤、威胁”以及“其他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这一兜底条款,很容易被扩大解释。
“这种情况下,律师还能给法官指错吗?我就很纳闷,如果辩护人批评司法人员违法,是否会被入罪?”斯伟江说,律师和公诉人之间,“本身就是两军对垒,擦枪走火,在所难免。”
近年来律师、公众和媒体对司法不公的批评剧增,“死磕派”律师在法庭上的较真和批评,以及一些当事人不满司法不公而对法庭提出抗议等行为,让很多地方的法院感到头疼。
6月29日,中国广播网援引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的话称,在中国诉讼量大爆发的背景下,出现了极大的司法秩序不稳定因素。反映在庭审程序当中就是,尤其是法官,还有一些司法参与人员和辅助人员,受到当事人的威胁、诽谤、侮辱,甚至出现集结相应人员哄闹法庭的行为,其实这是对我们国家司法权威、司法制度的一种贬损。
迟夙生认为,法庭的威严来源于法庭的公平执法,而非对于律师言行的限制。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建伟在去年年底的一次论坛中表示,增加刑事罪名并不能增强司法权威。
在本月的二次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们又对该条文进行了讨论。云峰建议将第36条第3款删去,理由是“侮辱、诽谤、威胁”主观色彩浓重,随意性较大,易使辩护人担心因言获罪而不敢有效行使辩护权。
云峰还指出,该条违反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因为在法庭上对于“侮辱、诽谤、威胁以及其他干扰法庭审理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训诫、罚款、司法拘留等达到惩罚的效果,而无须动用刑罚。对此, 斯伟江也表示了担忧。他告诉界面新闻,根据之前的律师处罚办法,被处罚律师由律师所在地的司法机关来处理,而刑法修正案九这个“武器”的锋利之处则在于,被处罚者由被诽谤、侮辱、威胁的法庭所在地司法机关处理,这很有可能对被处罚者造成不利。
律师迟夙生还认为,《刑法修正案九》35条还与中国签署的、需要优先适用的国际公约相悖。《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目前关于该条款的争议还未有结果,有待刑法修正案下一次审议时继续关注。
而根据中国广播网的报道,有专家私下告诉记者,当下部分律师的行为的确有些过分,甚至当庭说脏话骂法官,从国际视野来看,对这种严重失当行为处以刑罚并无不妥;但当下律师界普遍的感受是,管律师的多了些,管法院的少了些,双方都还有一定提升空间,从学界角度来看,修法时机可能还未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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