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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谈港牧师 内地当局有理无据


7月1日,在香港基督教机构“国际天粮事工”任职的牧师邬小鹤被召往深圳进行约谈。当日,福田区宗教局两名官员要求他在一份《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上签名,指其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013年以来,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召集国内基督徒前往香港接受基督徒培训。该通知要求邬小鹤停止在网站发布有关信息、不在国内招募基督徒前往香港受训。邬小鹤称,当时顾及机构内地同事而被迫签名,但仍质疑内地当局做法,回港后他称自己的行为与内地法规并无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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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当局在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前提下约谈港牧师暴露法治短板

根据邬小鹤向媒体出示的改正通知书,此次约谈主要针对邬小鹤所在的基督教机构于2013年在香港举办的内地基督教神职人员培训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和《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根据相关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但邬小鹤认为条例是针对“身在国内”的外国人。而他所组织的活动举办地点在香港,有关信息亦是通过香港网站发布,并无触犯内地条例。邬小鹤指,过去一直组织此类活动,从未曾遭遇法律问题,认为此次约谈是干涉香港宗教自由,是为配合近期通过的《国安法》实施。

此次约谈是否为配合《国安法》实施,人们只能凭主观猜测。但更值得注意的是,这次约谈暴露了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关于内地颁布的一些法律条款,哪些条例适用于香港、在哪些具体情况下适用于香港等方面,仍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在此次事件中,虽然邬小鹤坚称自己没有违法,但通知书中所罗列的相关条例也的确令他难以完全脱罪。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明文规定“外国组织或个人不得在中国境内擅自招收以培养宗教教职人员为目的的出国留学人员”,而邬小鹤在网站发布的培训信息专门面向在中国境内的基督徒。该行为是否与条例相违背,就要看如何定义“在中国境内”。


在这一涉及中港两地的具体案例里,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双方产生争议,且理据都不充分。但无论如何,内地当局在缺乏足够法律依据的前提下就约谈牧师,并下达执法通知书,仍暴露了法治短板。法治社会中,政府的行为应置于法律规范之下,这个原则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如果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行政执法靠地方政府官员的解读,容易令外界引发当局“欲加之罪,何患无辞”的联想,授人以柄,影响中港两地民众对行政执法主体的信任感和满意度。

此外,邬小鹤接受媒体采访时,指自己在6月22日接到内地有关部门的通知要求约谈,他拖延到7月1日才到深圳赴会。这使得邬小鹤手中的这张《宗教事务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在新《国安法》通过当日签署。这样的时间点巧合,无疑令新《国安法》会否影响港人自由成为社会讨论热点。此前,纽约时报中文网评价新《国安法》时称“和中国的很多法律一样,新法措辞含糊,让人不确定它会如何执行。”而此次事件恰好在客观上成为新《国安法》对香港社会施加影响的首个注释,难免令香港市民对新《国安法》在港产生的影响持负面态度。而对于内地民众来讲,有关部门过去并未处理类似事件,却在新《国安法》出台之际处理,易令人感到地方执法部门仍走“非常时期严打”的老路,给老百姓留下执法部门不尊重法律的印象。

法治社会里,执法不允许有丝毫偏差。内地方面若要扭转这样的局面,必须强化法治意识,细化相关法律法规,切勿给民众,特别是执法人员留下人为发挥的空间,遇到具体案例时打起擦边球,动摇百姓对公平执法的信心,令有法社会难脱人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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