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14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嫖宿幼女罪的存废、继续减少死刑、扰乱法庭罪等诸多条款引发广泛的关注。媒体发现,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多名委员取消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未被二审稿采纳。
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当初增设的目的是更好地保护幼女的人身权利,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对这一罪名的实施,这些年来一直存在争论,不少人建议废除嫖宿幼女罪。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沈跃跃和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将该行为一律作为强奸罪论处。马馼委员提出,希望借这次修改的机会,比较集中地解决涉及妇女儿童保护的问题,把这个罪名(嫖宿幼女罪)废除掉。陈秀榕委员建议取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嫖宿幼女罪”。
“嫖宿幼女罪”一直深陷存废争议中,一有幼女被性侵的新闻,“嫖宿幼女罪”就被人们拉出来“敲打”一遍。一直以来,对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量刑。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而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这样的现实,让嫖宿幼女罪成为一些人的避风港,引发的争议与质疑数不胜数。如果该罪并入强奸罪从严惩处,让死刑距离强奸儿童切近,儿童就会成为违法犯罪分子的“高压电”,性侵儿童案件才能被震慑的递减下去,依法保护儿童才能最大化落实。早并入早震慑,就能早保护更多的儿童不受性侵;晚并入强奸罪,等于放纵违法犯罪分子继续性侵儿童,这是立法拖不起的。
二是观念。一起案件被定性为嫖宿幼女罪,则是变相认定幼女的卖淫身份,但幼女本身的思想与观念并不成熟,这样的划分,是对这些受害幼女们的二次伤害,这也与《儿童权利公约》中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相悖。在这样的境况下,“废除嫖宿幼女罪”被提上议程,显然在情理之中。甚至可以说,这几乎在坊间早已达成共识:在意识上,早在2013年年底,最高法便表态,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
另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关于沈跃跃呼吁取消嫖宿幼女罪的新闻已经在大陆多家媒体网站遭到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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