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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副院长奚晓明被曝涉“最荒唐判决”


7月12日,中纪委网站发布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奚晓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陆媒披露,奚晓明的落马可能与山西张新明与吕中楼的矿山股权纠纷案有关,他曾将最荒唐的判决写入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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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该案的大概缘由是:山西省金业集团董事长张新明购买金海煤矿时遇到资金短缺,以股权转让等方式向吕中楼持有的山西沁和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最后将股权悉数转给沁和。沁和最终共支付4.23亿元(张新明所承认的数额),获得在该煤矿占股62%。

不久,该煤矿市价飙升至百亿元,张新明想要回股权遭拒,于是以转让价格过低为由发起诉讼,要求废止当年的转让合同。山西省高院一审支持了张新明的诉求。

据媒体披露,张新明的代理律师、山西黄河律师事务所主任李飞是奚晓明大学同学,都在1982年1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张新明案判决是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审判专业委员会讨论组”决定的。奚晓明(上周之前)只是这个讨论组的其中一员。

此案上诉至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民二庭负责审理此案。如此重大的案子,在有大量新证据提交的情况下,最高法院却没有开庭审理。2012年9月,该案作出判决:判令沁和归还张新明46%的股权。案号为“(2011)民二终字第76号”。

2013年1月,针对“76号判决”召开的两场研讨会在北京召开,中国最著名的民法和民诉法学者几乎悉数到场。民法学界称,张新明案是最高法院的一次“最荒唐的判决”。作为“学者型法官”,奚晓明将此案编入了最高法院指导审判的书中。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梁慧星之前几乎从不参加个案讨论,此次也主动参会。梁慧星说,“这个判决颠覆了十几项法律原则和制度”,“如果煤炭价不涨,也就没有了这个案子。现在煤炭价涨了,才有了这个案子。”

梁慧星解释称,最高法院依据公平原则作出判决是错误的,既然双方当事人都是商人,那么双方约定的就是公平的,只要不违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法院就没有权利干预。这样高级别的、如此糊涂的判决,如果自己再不出来说句话,实在是对不起法律的良心了。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谭启平的话更直接,“这个判决是我几十年来看到的最荒唐的判决。”

另外,像奚晓明这样大法官落马,他所的失去的不仅是自由,还有声誉。奚晓明是很多工具书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一位编辑透露,2009年,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落马后,很多法律图书都将他除名了。这会奚晓明落马,出版社或许又要忙碌了----奚晓明主编的书远多于黄松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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