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祸起萧墙 NGO管理考验中俄国家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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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联邦委员会8日向外交部、司法部和总检察院提交一份对俄罗斯威胁最大的12个外国非政府组织名单,要求必须阻止这些外国组织的反俄活动。俄专家认为,此举是为了避免国内发生“颜色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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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京警示要严防颜色革命

当前西方对俄罗斯的经济制裁尚未解除,拒绝外国非政府组织施以的真金白银看似不合时宜,实则却有着更为深层次的考量。

应对颜色革命 普京铁腕治理NGO

细看此次被列入黑名单的外国非政府组织,包括索罗斯基金会、国家民主基金会、国际共和研究所、国际问题国家民主研究所、马卡尔杜罗夫基金会、“自由之家”、查尔斯·斯图尔特·莫特基金会、民主教育基金会、东欧民主中心、乌克兰人世界大会、乌克兰世界协调理事会和克里米亚人权实施调查组织,其中有7个美国组织、2个波兰组织、3个乌克兰组织。单以上榜国家分析不难看出俄罗斯此番出牌的逻辑:

冷战结束以来,美国一直苏东社会主义国家视为战略遏制对象,企图利用一切手段达到削弱社会主义政权、瓦解社会主义阵营的目的。为此,西方还推出“和平演变”战略,希冀通过内部渗透的方式动摇苏共统治。

其中美国的一些非政府组织,就人权、反腐、新闻、环保、教育、医疗、文化、慈善、艺术、宗教、学术、社会服务等问题传播西方价值观,表面上“中立”“客观”,具有“公益性”,实际上却是在驻在国制造谣言、欺骗民众,歪曲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建设等,以达到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的目的。上述非政府组织实质就是“和平演变”战略的“突击先锋”。他们以人员接触推动演变,通过传媒扩散、学术交流、文化活动、人权行动、经济援助等看似合法的途径,灌输西方意识形态,动摇民众对苏共统治的信心。

苏联解体后尝惯“和平演变”甜头的美国,先后在格鲁吉亚“玫瑰革命”、乌克兰“橙色革命”、 吉尔吉斯斯坦的“郁金香革命”中频频得手,其中都有非政府组织的身影。有分析称,此举也是对俄遏制战略的延续,其最终要的是如法炮制,利用上述组织以和平和非暴力方式进行的政权变更运动,已达到控制俄现政权的目的。

普京执政以来,俄国内各政治势力被逐渐整合,俄当局对政局的掌控能力加强,2005年更是提出“主权民主”的思想。其中一项举措即为强化对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规范和监督,防止在俄国发生“颜色革命”。
情报组织出身的普京坚决反对国外势力资助俄罗斯社会团体,强调俄罗斯境内的政治活动应该保持最大限度的透明度,利用国外资助从事政治活动的社会组织应该处于国家的监督之下。2006年1月26日,俄罗斯国家杜马即通过了一项由统一俄罗斯党、俄罗斯共产党、俄罗斯自由民主党、祖国党团联盟联合提交的法律草案----《关于对非政府、非商业性社会组织强化国家注册程序》(即非政府组织法)。该法案的核心是使俄罗斯境内的非政府组织活动经费来源情况保持透明,以防止“颜色革命”的发生;2012年7月,普京签署非政府组织法修正案。该法规定,接受国外资助并从事政治活动的俄罗斯非政府组织,将被认定为“外国代理人”;2013年3月普京又签署命令,要求于从联邦预算中支付20多亿卢布用以资助本国非营利性和非政府组织,对外国NGO审查进一步实行收紧政策;2014年4月普京再度表示,俄不会允许本国境内的非政府组织被人利用去从事破坏活动。他强调“就像乌克兰发生的那样,成为反宪法国家政变主要力量的极端主义团体、新纳粹组织和武装分子,在很大程度上正是通过非政府组织渠道从国外获得资助”。

正如普京在2012年胜选演说中指出的那样,大选结果表明俄罗斯人在政治上成熟了,没有任何人可以给俄罗斯强加任何东西;俄罗斯人民能够明辨“改革”与“政治离间”的区别,能够认识到“政治离间”的唯一目的就是摧毁俄罗斯。其对外国非政府组织的规范,显示了俄罗斯政府政治独立的决绝态度,也是国家治理能力提高的表现。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NGO管理考验治理能力

不止俄罗斯,西方发达国家亦不会任由境外在其境内从事反政府、危害国家安全等破坏性活动,并会采用经济、行政、司法等手段进行监管和惩戒。美国就在“9·11”事件之后,即要求所有在其国土上的NGO都必须获得美国政府的许可,同时关闭了许多已经获得许可的在美阿拉伯和伊斯兰NGO。

由此不难理解北京对在华外国NGO管理的加强。中国全国人大发言人傅莹曾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前对媒体表示,从国家安全的角度,中国需要更好地管理外国非政府组织。她说,要通过立法使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的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今年5月首部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法草案二审稿日前结束意见征集,进入下一步立法程序。

境外NGO自上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以来,在经济、慈善、环保、卫生、教育、科技等许多领域都做出了一定贡献。但也不排除部分境外NGO利用多种手段进行意识形态领域的渗透,搜集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情报,以“维权”为名煽动民众情绪,甚至支持参与策划街头政治、民族分裂等活动。
有分析称,立法之举与中国对境内NGO----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相应管理并无本质区别。 因为随着境外NGO在华活动的广泛深入,其遇到纠纷、风险等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加。法律是保护公民与组织最有利的武器,对境外NGO而言也不例外,只有规范管理、依法治理才能最大限度保护和促进其活动与发展。

近期习近平对群团组织作出要求,提出“政治性是群团组织的灵魂”。群团组织,是“群体性社团组织”的简称,在海外一般称之为NGO,也就是非政府组织。此前英国政经杂志《经济学人》就有报道指出,中共党内的一些人士认为,完全禁止中国不断壮大的中产阶级参与社会是不可能的,有限度地允许公民参与一些社会事务有助于帮助共产党赢得民众支持,2014年,中国有四类民间组织可以自由注册,分别是行业协会、科技组织、慈善机构和服务性质的民间组织。讲话中着重提到的加强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建设也印证了此番说法。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国家治理现代化”议题,政治形态发展到新的阶段。有鉴于国外对境外NGO立法管理的经验,结合当下国内政治生态的发展,对NGO的治理无疑将对中国的政治民主改革和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出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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