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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限制出口无人飞行器和计算机 维护国家安全


长期以来,欧美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一直维持着高科技产品的对华出口禁令,尤其是近年来随着中国天河二号等超级计算机的崛起,美国又在高性能计算机和芯片方面加大了对我国的限制,试图延缓中国计算机发展,当然同时也刺激了国产自主计算技术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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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中国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为维护国家安全,自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

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方面,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能在大于等于46.3千米每小时(25节)阵风条件下起飞和稳定可供飞行的,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的,均在限制范围内。

有分析称,从技术角度来看此限制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的无人机技术水平已上升至世界前列,限制出口亦或是技术保护措施。

中国有40年的无人机研制历史,目前国内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无人机研制体系,在小型、中进程、中高空长航时无人机技术方面接近国际先进技术水平。

此前的 6月26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联合下发公告,从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三类军民两用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实施临时出口管制措施。公告对限制出口的无人机的航程与荷载进行了明确规定,射/航程等于或大于300千米,或具备20升以上荷载能力。

计算机方面,调整后的峰值性能(APP)大于8.0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的数字计算机,采用处理器聚合方式能够使聚合后APP大于8.0加权每秒万亿次浮点运算而专门设计或改装的电子组件,为聚合数字计算机性能专门设计、单链路单向通信速率超过2.0GB/s的外部互连设备,都在限制范围内。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 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决定自2015年8月15日起,对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实施出口管制(相关技术指标见附件1),商务部、海关总署2015年第21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的“九、计算机”部分不再执行。

出口本公告所列物项,需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相关许可程序见附件2)。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对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海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2.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许可程序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15年7月31日

附件1

【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管制技术指标】

1.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

1.1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并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海关商品编号:8802200011、8801009010):

1.1.1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小于1小时,以及在大于等于46.3千米/小时(25节)的阵风条件下,具有起飞能力和稳定可控飞行能力;

1.1.2 最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1小时。
技术说明:

“操作人员”指操控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飞行的人员;

“续航时间”指换算到国际标准大气环境条件(ISO2533:1975)下海平面零风状态的持续飞行时间;

“自然视距”指无任何辅助手段,有或没有视力矫正情况下的人的视距。

1.2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无人驾驶飞艇相关设备及部件

1.2.1专门设计的用于将有人飞行器、有人驾驶飞艇改装为1.1所列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设备或部件;

1.2.2 设计或改型后用于在15420米(50000英尺)以上高空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无人驾驶飞艇的吸气活塞式或转子式内燃发动机(海关商品编号:8407102010)。

附件2

【部分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和高性能计算机出口许可程序】

一、从事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的经营者,需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附件1所列物项出口。有关登记事项参照《敏感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2年第35号)执行。

二、从事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的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合同或者协议的副本;

(三)相关物项的技术说明;

(四)最终用户证明和最终用途证明;

(五)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报国务院批准的,不受本条规定时限的限制。

四、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申请经审查许可的,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的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文件资料保存的年限等,参照《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所列物项出口时,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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