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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戴绿帽” 别因一顶帽子掩盖了真相


“中国式过马路”最令人纠结之处就在于,人人都深恶痛绝这种行为,但真正到了治理的时候,似乎又找不到一个能够获得广泛认可的万全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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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马路应该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自8月深圳交警祭重招整治违法通行以来,行人冲红灯的违法成本显然不再是以前教育几句那么简单。8月4日日上午,冲红灯的行人被要求戴绿帽子、穿绿马甲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此举迅速引发热议,对于戴绿帽子一事,市民有赞有弹。不过,交警解释称,帽子仅仅是与马甲的同色搭配,并无他意。

有评论员在新浪网就此现象发表评论,称以“闯红灯戴绿帽”为例,尽管不乏支持的声音,但质疑声显然要更为强烈。在反对者看来,“戴绿帽”是对公众人格的极大侮辱,以这种方式来治理闯红灯,类似于以暴制暴,危害比闯红灯尤其。而推演开来,交警部门动辄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社会治理,也折射出一种懒政思维。

道理当然不错,只是逻辑前提有些站不住脚:“闯红灯戴绿帽”真的成立吗?大概是因为“戴绿帽”过于敏感,很多网友选择性忽略了这样的事实:深圳市民闯了红灯,既可以戴上绿帽子、穿上绿马甲在路口劝导其他路人,也可以交20元(1人民币约合0.16美元)罚款了事。既然有选择的权利,那么“戴绿帽”就不构成强制性,也就无所谓侮辱人格。在很多城市,闯红灯罚款乃是一种常态。至于交警所说,考虑到天气炎热,帽子用来遮阳,之所以选绿色,是考虑与绿色马甲搭配,似乎也得到了印证----多数闯红灯者都选择了配合执法。可见,当事人的感受与旁观者的感受是不一样的。

“闯红灯戴绿帽”其实无关羞辱,只关乎执法是否过度。在中国《刑法》中,有“罪罚相当”原则。而在中国《行政处罚法》中,则明确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按照这些法理原则推导,公民因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相适应。行人闯红灯,无疑是一种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但这种处罚的严厉程度,不应该超过闯红灯本身,也即不能过度执法。
然而我们看到,按深圳市的规定,一方面,行人闯红灯等个人交通违法数据,将被纳入个人征信体系,而一旦你被纳入征信体系黑名单,以后将在买房、网购等诸多方面都要受到影响,另一方面,交警部门又会实时对闯红灯者实行罚款或充当交通劝导员等处罚,这实际上就构成了双重制裁。

正如重刑未必能有效减少犯罪一样,社会治理,或者具体到交通管理,也不是处罚种类越多越好、处罚程度越严苛越好。将个人交通违法数据纳入个人征信体系,难道还不够重吗?在美国等不少国家,人人都有一张征信卡,所有信息都记录其中,影响到就业、贷款等生活的方方面面,一旦有违法、犯罪信息,简直就寸步难行。但为何我们的个人征信体系就管不住闯红灯这一小小陋习,还非得搞出这么一出“绿帽子”的戏码来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管理思维过于贪大求全,恨不得把所有的管理手段全都用上,结果一样都没用好。

或者有关部门更应该反思:我们是建立起了个人征信体系,但这个体系是否健全、完善?个人信息与个人行为之间的对接是否严密、到位?相关部门又是否做好了宣传工作,让民众充分意识到个人征信体系的重要性和意义?从规则意识到公民意识,从来都不是罚出来的,而是靠良好的制度环境“培养”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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